揚州維揚法院分析訴訟代理人代理案件調解率、上訴率“雙高”的原因并提出對策
作者: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9-09-18 瀏覽次數:1666
近日,揚州維揚法院在對有訴訟代理人和沒有訴訟代理人的案件調解和上訴情況進行專題調研后發現,有訴訟代理人代理的案件調解率和上訴率均高于沒有訴訟代理人代理的案件。其中,2008年6月至2009年6月該院審結的1909件民商事和行政案件中有訴訟代理人代理的案件調解率為42.3%,比沒有訴訟代理人代理的案件調解率37.2%高出5.1%;有訴訟代理人代理的案件上訴率為11.2%,比沒有訴訟代理人代理的案件上訴率0.26%高出10.9%。
一、原因分析
1、物質利益驅動。調解結案省時省力、方便快捷、便于執行,而訴訟代理費卻并不因此而有所減少;又因上訴可另行收費,案件敗訴后,訴訟代理人傾向于鼓動當事人上訴,以此獲利,甚至還出現因判決結果未達到勝訴方預期,勝訴方主動提起上訴的情況。
2、職業聲譽影響。過高的敗訴率勢必會影響訴訟代理人的職業聲譽,為減少敗訴率,對沒有把握勝訴的案件更傾向于以調解方式結案;又因訴訟代理人對案件上訴不需承擔額外負擔,當其代理的案件被判決敗訴后,通常希望通過上訴挽回敗局,提高勝訴率。
3、風險代理推動。基于對高回報的追逐,部分訴訟代理人在認為法院判決可能滿足于他們所獲得“風險代理費”時,就會以種種借口阻礙訴訟正常進行,故意拖長訴訟過程,一審敗訴動輒上訴。
二、對策分析
1、增強代理人社會責任。加強與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溝通協調,制定相應的執業規范,引導訴訟代理人嚴格遵守職業道德,減少其因片面追求經濟效益損害當事人權益和司法權威的現象發生。
2、加大判后釋法的力度。在加大判決說理的同時,應進一步加大判后釋法的力度,耐心地向當事人闡明法官采信證據和適用法律的理由和價值,通過對法理與情理的解釋,加大當事人對法院判決的認可度,避免當事人在律師的慫恿下頻繁地提起上訴。
3、加強律師收費的監管。建議司法行政部門以及律師協會制定有關收取律師費的規范性文件,制定詳細的收費細則,禁止對可能影響到社會公益的特殊案件收取風險代理費,改變少數訴訟代理人置職業道德于不顧,片面追求物質利益的不良行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