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法學理論認為,由于立法者的有限理性和社會事實的變動不居,法律規范與法律事實之間存在著永恒的緊張,再詳盡的法律條文也無法完美、精確地對所有法律事實進行調整。因此,疑難案件成為審判實踐中無法回避的現象,換句話說,疑難案件的發生主要是由于法律本身的缺陷造成的,如法律漏洞、法律沖突等。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審判實踐中被審判人員看作“疑難案件”的案件卻往往不是由于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而是“非法律因素”的干擾造成審判人員的諸多顧慮,把一些“硬骨頭”案件作為疑難案件處理。

一是信訪型案件。涉訴信訪已成為我國司法領域的痼疾,原因很復雜。但是,在社會公眾乃至部分主管部門看來,有涉訴信訪就是案件承辦法官的責任。因此,“怕信訪”成為審判人員的心理寫照,在案件審理中一旦出現當事人情緒激烈或揚言上訪,往往會給審判人員造成很大心理壓力,在法律適用上產生畏難情緒。

二是歷史型案件。特別是涉及家庭矛盾、鄰里糾紛的案件,所訴案情只是歷史累積矛盾的導火索,案件當事人由于相互間有很深的成見,哪怕是很小的利益也不肯讓步,簡單地就案裁判不能解決問題甚至可能激化矛盾。盡管審判人員能夠厘清案件本身的法律關系和是非曲直,卻不能得出令雙方都心服口服的裁判結論。

三是證據型案件。俗話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但是對于許多老百姓來說,證據意識還不強,收集證據的能力還很弱。在審判實踐中往往會出現“有理的無憑,無理的有據”的情況,盡管審判人員憑直覺認識到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可能存在出入,但是很難從證據角度進行佐證。

四是關系型案件。找熟人、找關系是許多人的思維習慣,到法院打官司也概莫能外。許多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的案件往往由于一些說情因素而變得復雜,特別是來自方方面面領導或明或暗、或直接或間接的說情使審判人員處于進退兩難的境地。

五是地方型案件。一類是有地方保護主義色彩的案件,審判人員在保護地方利益與公正司法方面由于諸多外在壓力而難以取舍。另一類是涉及地方“發展大局”、“公共利益”的案件,如征地拆遷,往往由于牽涉公權力機關、壟斷行業的局部利益而不能輕易裁判。

由于以上“疑難案件”的非法律性特點,審判人員的處理方式、程序也往往無章可循:如提交審委會討論,用集體討論意見進行裁判;尋求行政機關的協助,爭取案外和解;向上級法院請示,避免錯案風險等。這些做法無疑增加了法律的不確定性,影響了司法的公信力,在今后的司法改革中應予以充分重視并逐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