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公正與效率”是二十一世紀法院工作主題,就不可避免地隱含著法官制度即將進行切膚割體的變革。人們懷著對這一主題的殷切期望,強列呼吁要有一支能夠擔當重任、實現這一主題的高素質法律專業化隊伍。在這個大背景下,法官職業化的提法呼之欲出。法官職業化順應了現代社會對法官專業化、素質化的要求,成為司法改革的首要問題。法官職業化是指法官是專門從事司法審判工作并具有一定權威和社會地位的特定職業和職業群體。“法官職業化”的提法承繼了法院內部流行的“法官精英化”的提法,體現了我國法治建設和司法改革中一種反思性、批判性的視點轉換,從一味地注重“規則因素”強調建規立制,轉換為對“人的因素”的重視。法官職業化是現代法治國家的基本特征和要求。按照首席大法官肖揚院長200275在全國法院隊伍建設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的說法:法官職業化建設是提高法官隊伍整體素質的重要途徑,在今后一個相當長的時期,是法院隊伍建設的一條主線。

一、法官職業化內涵

職業化,意味著專門以從事某類工作為業的人們,形成獨特的知識、技能、工作方法、生活方式以及專門思維模式的趨勢。法官職業化,意味著以專門解決社會糾紛和獨立行使國家審判權為其工作的法官,形成的獨特的專門知識、技能、工作方法、行為方式以及專門思維的趨勢。法官職業化主要包含以下四層意思,一是從事專門的工作,即以定紛止爭,解決表現為訴訟案件的社會糾紛為職業,它與立法機構和行政機構不同;二是具有獨特的知識能力和法律思維,即不僅包括理論素養和法律知識,而且還應當包括實踐素養、審理技能和經驗,必須經過專門的法律訓練和長期的司法實踐;三是職業化應當包括優秀人品道德和司法操守,具有高度正義感和社會責任感,能夠剛正不阿、公正和有效率地裁決社會糾紛和社會問題;四是具有獨立的地位,即依法獨立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地位。一切均超脫于人情世故,只服從法律,拋棄各種利益,唯法至上。

法官職業化是現代法治國家的一個基本特征,是司法文明發展的重要標志和必然結果,加強法官職業化建設,是實現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需要,是審判工作的內在要求,是人民法院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提出的迫切要求,是實現公正與效率世紀工作主題的關鍵。法官職業化對依法治國方略推進的社會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職業化形成法官群體的同一性,有助于法制的統一,維護法制的統一需要高度同性化的司法操練,這種同性化,體現在同一群體的執法者身上,要求他們有共同的知識背景、職業術語、思維方式、工作程序和適用標準。同一性執法群體帶來同一性的法律運行程序和技術化,從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隨心所欲的個人專斷,使法律公正的標準保持在同一水平線上。同時,我國立法相對社會發展的落后是一個不容置疑的事實,這在司法實踐中,給執法者留下了充足的自由裁量空間,如果沒有同一的司法意識和職業道德,同一類型的案件會因辦案人員不同而出現不同甚至相反的處理結論,這會極大的影響法律權威性和法制的統一性。二是職業化帶來法官的高素質,有助于社會正義的實現。“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公正的實現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官的政治、業務素質,取決于法官職業化的程度,法官職業化的最終目標是法官精英化,所謂精英必須是少而精,而且具備精深的法律專業知識、精湛的法律思維方式和豐富的司法經驗、社會閱歷。同時要有較高的道德素質、業務水平和工作技能。只有通過這樣一個高度專業化的特殊司法職業群體通過近似完美的規范司法操作和極具震憾的人格魅力才能征服周圍的人。使人們足以認可法官是社會正義化身,法官是社會的良心,法官對某個具體案體的處理就是社會正義的最終體現,同時也可以讓人們相信通過法律手段能夠得到一個符合社會公正標準的處理結果而愿意尋求法律保護。同時也可以減少當事人因大量的錯案而提起的各種申訴、纏訴,達到促進社會穩定的目的。當然,要達到這種效果,必須以建立一支高素質的法官職業隊伍為前提。從這個角度上來說,法官職業化可以說是人們普遍的期望。三是高度的職業化司法操作,可以有效地緩解各種復雜的社會矛盾。法官審理的案件一般都是通過其他手段已解決不了的、復雜和嚴重的問題。在一定意義上說,法官是社會沖突最后防衛者、治療社會弊病的醫生、解決社會矛盾的裁決者。是一個社會普遍認可的社會減壓閥,這是由法官職業的性質所決定的。他們通過一系列高度職業化操作,能夠把十分復雜的社會問題納入法律渠道加以解決,使這些問題轉化為技術化的法律問題,從而使得難于解決的政治、經濟等僵局在客觀中立的法律基礎上,得出多數人能夠接受的法律方案,盡管這種轉化并不可能真正改變糾紛的社會性質,但它至少可以如同魔術師的“障眼法”一樣,使人們相信法律問題不等同于其他社會問題。如近幾年,一些企業改革改制中存在的一些這樣那樣的問題,令政府十分尷尬,但又無可奈何。但是依照法律程序,由法院依法來解決,規范操作,既使政府從矛盾中解脫出來,又使企業的職工能夠接受經過法律處理后的結果,從而達到了消除社會矛盾的目的。

一、實現法官職業化是必然要求

法官體制改革的復雜性,要求改革必須明確總體目標,確立改革中心,有重點地推進。我國現階段法官管理體制改革的目標,應當是建立一整套符合法官職業特點,保障法官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有效機制,造就一支政治強、業務精、作風好的高素質法官隊伍,為司法公正提供保障。法官管理體制改革,應當以推進法官職業化為中心來進行。

(一)法官職業化是法官履行職責的本質要求

馬克思說:法官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獨立對于法官依法行使審判權極為重要。審判是一種個性化極強的職業活動,法官依據自己對事實和證據的判斷、對法律的理解,對糾紛作出公正的裁判,為此法官必須嚴格遵守中立性、被動性、合法性、終極性等職業要求,而這一切都有賴于法官的職業化地位。沒有職業化的法官就不可能在復雜的社會利益糾紛中排除各種干擾,裁判公正就沒有保證。

(二)法官職業化是貫徹司法獨立原則的必然要求

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司法獨立和西方國家的三權分立模式下的司法獨立有本質的差別。人民法院在黨的領導下和人大監督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均不得干涉。司法獨立分為司法權獨立、法院獨立和法官獨立三個層次,司法權獨立是前提,法院獨立是基礎,而法官獨立是根本。沒有法官職業化,法官不獨立,法院獨立就不能落實到具體的審判中,就不能真正發揮作用,司法獨立就沒有實質意義。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為法官職業化提供了法律依據。

(三)法官職業化是審判工作發展的客觀要求

要解決裁判質量不高、效率低等問題,滿足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與效率越來越高的要求,就必須賦予法官職業化的地位,因為這些問題都與法官沒有職業化有密切關系。只有法官職業化才能全面落實法官責任,增強法官審判能力,保證審判質量,提高審判效率。

(四)法官職業化是適應我國加入WTO形勢發展的新要求

我國已經加入世貿組織,就必須履行承諾,遵守國際普遍通行的規則。法官職業化是當今世界具有普遍性的現代司法原則,聯合國《世界司法獨立宣言》第2條規定:每個法官均應自由地根據其對事實的評價和對法律的理解,在不受來自任何方面或任何原因的直接或間接的限制、影響、誘導、壓力、威脅或干涉的情況下,對案件秉公裁判。世貿組織規則也對司法公正、效率、統一、透明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因此,法官職業化適應了司法具有獨立性和透明性這一世貿組織規則的基本要求,是人民法院必須履行的義務。

二、法官職業保障的現狀

長期以來,由于沒有意識到法官職業的特殊性,把法官看成了大眾化的職業,國家干部成為所有包括法官在內公職人員的統一稱謂。所以法官的職業保障等同于一般公務員,甚至在一些貧困地區還趕不上一般行政部門。《法官法》頒布以后,法官的任職、懲戒、待遇、身份保障等方面的問題納入了法制化的軌道。從全國來看,法官的職業保障有了明顯的進步。但各地發展并不平衡。在經濟發達地區,《法官法》的各項法官職業保障制度貫徹的比較好,但在經濟貧困地區,仍然沒有得到要本性改善。他們仍屈服于各種地方勢力之下,在生計都無法保障的情況下,談司法公正、獨立審判等問題顯得言不由衷、勉為其難。那么,問題出在哪兒呢?筆者認為法官職業保障主要存在五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職業權力無法保障。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這是憲法賦予的職責的權利。由于受傳統觀念的影響在部分地方官員眼里,法院就是地方政府的一個下屬單位,法院獨立審判必須在政府允許的范圍進行,政府三提五統、計劃生育之類的事也給你下的有任務,必須完成。一媒體報道,一個鄉鎮書記對法庭作了這樣一條要求,凡是起訴鎮直企業的案件必須經他同意才能立案。大家可又想一想,在這么一種環境下辦的案件,談何司法公正。探其根源,主要是高度集權化的政治體制不能容忍在國家體制內存在一個獨立的能夠審查其他國家機構的行為和決策是否合法的審判權存在。所以法官要求獨立行使審判權的美好愿望,只能是一句空話。二是職業地位無法保障,現行法院體制是以地方黨委管理為主,上級法院予以保障,現行法院體制是以地方黨委管理為主,上級法院予以協管。法院干部的人事任免權屬于地方黨委。包括法官的級別,雖然由法院系統評定了法官等級,但是,沒有任何實際價值。法官級別是高低實際上仍然以公務員的行政級別為標準。在全國各級各地法院,科處局級的法官稱謂司空見慣,法院的用人說到底,還是地方組織部門一句話。由于地方組織部門不是十分了解法院的業務,標準最看重的還是政治素質,或者說看是否忠誠老實,是否服從大局,而啟用這種服務大局的人往往是以犧牲法律為代價的,這也為地方、部門保護主義埋下了伏筆。另外,地方看重的還有綜合素質,主要是管人管事的能力,而不是法律專業水平,這正是與與法官職業化背道而馳的,一些地方黨政要員為了落實行政級別,被安排到法院任職院長和庭長。他們這種所謂“綜合素質”很強的人管人管事可能有一套,但是辦起案來,水平卻不敢恭維。這樣,形成沒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來管理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這本身就阻礙了法院職業化的進程,同時,也使一部分優秀法官被埋沒,不能被提拔到重要崗位上來。一部分法官因為原則性強“不聽話”,而被淘汰,在這種用人環境下,難免會造成法官隊伍良莠不齊。真正有法律專業知識、原則性強的精英,不愿到法院工作,而愿意選擇律師等社會工作者,造成人才流失。所以,有的新聞媒體報道律師比法官水平高的問題確實不是稀奇事。三是職業俸祿偏低。目前,法官的工資由地方財政按照公務員系列套改工資。行政級別越高、工齡越長,工資就越高。《法官法》所規定的薪俸待遇形同虛設,這種低收入水平,對法官的清正廉潔帶來了非常大的負面影響,我們不敢奢望象發達國家法官一樣,一個法官的收入可以養活一家人,但是起碼要保證一般家庭中等收入水平。由于受以上三個方面的影響,法官整體素質不高、職業技能偏低、職業品質無法保證。

三、法官職業化改革途徑

 法官職業化這一提法,包含了對法官職業品質的系統要求。在這諸多方面的要求中,法官為社會謀福利、為公眾服務的職業精神,可謂至關重要。法官作為國家司法權的載體,盡管其職業能力使他們掌握了影響社會的強大力量,但只有將這種力量與法官為民眾謀福、為社會擔道義的高尚職業精神相結合,法官職業才可能與社會大眾具有親和力,才有可能在社會中求得充分的身份和物質保障,并在司法獨立的意義上獲得令人羨慕的自治特權,進而贏得為社會大眾所尊崇的職業聲望。

1.人海戰術精兵強將轉變。

目前法院隊伍中,被稱之為法官的有20萬人。這一支在任何國家的法官聽來無疑是天文數字的龐大隊伍,要在短期內迅速提高整體素質是不可能的,要下決心大幅度精減法官編制,只保留現任法官人數的三分之一,即5萬至6萬人,同時把法院管理體制的其他措施,包括法官任免權上收。對精減后未被任命為法官但又基本勝任審判工作的,作為法官助理對法官負責。法院應構建六大系列,即法官系列、法官助理系列、書記員系列、執行員系列、法警系列,行政后勤系列。大幅度精減法官編制的意義在于,保證法官的確屬精英”型人才,有利于法官培訓教育,有利于吸收優秀人才。

2.從非專業化選任向專家型轉變。

擔任法官必須具備三個基本條件,一是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良好的品行操守;二是有良好的法律專業知識和較強的法律工作經驗;三是有良好的思維方式和分析判斷能力。這就要求對法官的選撥、晉升和管理必須嚴格的遵從審判工作的特點。

1)司法考試和培訓制度。擔任法官除必須具備法定的學歷資格外,還必須經過嚴格的司法考試,必須經過上崗前的培訓或具有一定年限的法律工作經驗。法官教育培訓在法官職業化方面的作用,就在于它是法官職業群體形成的必要途徑。法官不是任何一個學法律、懂法律或者從事法律事務的法律人都可以任意充任的,它的職業特征決定了必須經過專門的機構,按照嚴格的程序,通過對法官任職資格以及任職能力和水平的規范化培養和訓練,才能打造出合格的職業法官隊伍。這些在理想信念、價值趨向、行為模式及道德倫理等方面都已經被職業化了的法官,才是實現司法的公正與效率的人才和智力資源。

2)法官逐級選任制度。擔任法官須從基層法院開始,上級法院的法官必須從下級法院的優秀法官中選撥,以保證上級法院法官的水平在一般情況下高于下級法院法官的水平。

3)法官遴選提名制度。取消法院內部法官的層級制,統一法官的選拔權,由設立在人大系統內的法官遴選委員會提名后,由人大任命。人大常委會內部由某個專門委員會承擔起對候選人進行審查甚至聽證的工作,并在此基礎上向黨委會提出審查意見。以保障法官的獨立性和公正性為主旨,建立由上一級人大常委會任命下一級法院法官的制度。在法官法或其他單行法中具體規定法官遴選制度和程序,設立獨立的法官遴選委員會,任命或選舉具有廣泛代表性的代表參加,聽取律師協會或法律專家對于候選人的專業、職業、人品、能力等綜合素質的評價,采用公開的聽證會制度對候選人的資格和能力等方面進行審查。人大常委會只能在該委員會提出的候選人名單中,擇優選擇并任命法官。

4)法官定期交流到其他地方任職。這是許多國家廣泛采用的。目的是保證法官不能有太多朋友而可能影響司法公正。法官的交流,不僅僅指院長,而且包括普通法官;法官的交流,不僅僅在同級法院,而且包括上下級之間。本地產生的法官必須異地任職。

5)法官懲戒制度。人民法官不同于一般的職業群體,而是社會正義的象征,是法律的執行者和維護者,有著特殊的職業紀律。要認真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和《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切實貫徹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公布的《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引咎辭職規定?試行?》和《關于加強和改進審判作風建設的若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要求法官做到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潔,遵守司法禮儀,加強自身修養,約束業余活動也要不折不扣的貫徹執行。對法官貪污受賄、故意違法辦案,品行不端或不符合法官身份的行為,堅決給予嚴厲懲處。

3.從公務員待遇向職業化保障轉變。

    司法獨立和公正需要一系列制度來保障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避免法官因獨立公正行使職權而遭受人身、財產乃至社會地位等方面的貶損。因此,建立合理而有效的法官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建立法官身份保障制度。首先應建立規范的法官免職程序,充分保障法官受免職和處分時的申訴說明理由的權利,防止法官免職、處分上的隨意性和不規范行為。其次,在法官素質提高的基礎上,進一明確法官的法律地位,逐步建立法官任職終身制,建立法官彈劾制,使法官彈劾原因和彈劾程序法定化,法官一經任命,非因法定事由,并經法定程序,不得將其免職、停職或調轉,保障法官身份的穩定性。考慮我國的政治體制和傳統習慣,法官終身任職直到死亡不宜實行,應建立合理的法官退休制度,法官的退休年齡應當高于公務員,確定在70歲左右。

2)建立法官職務保障制度。建立法官職務保障制度,可以分三步走。首先要深化審判組織改革,逐步擴大法官的審判權限,全面落實合議庭和審判長職權,院長、庭長不再審批案件,而是通過直接參審參議案件進行審判監督、指導。其次審判組織改革逐步推進,重組法官工作群體,實現審判組織獨立審判,賦予合議庭全面的審判權限,獨立審判案件,變審判委員會為審判咨詢機構,只提供建議而不再討論決定案件。同時,縮小合議庭審判案件的范圍,將法官獨任制審理案件的范圍擴大到中級法院的簡單一審案件和基層法院的全部一審案件,全面落實法官責任。建立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法官不因客觀原因所致的裁判錯誤受處罰,保證法官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而沒有后顧之憂。再次,逐步取消不符合司法親歷性要求、不利于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審判委員會,取消體現集體決策模式的合議庭,將審判權的行使主體明確規定為法官,全面建立法官獨立審判制度,合議庭僅作為審理上訴案件、再審案件和最高法院審判案件的例外形式存在。

3)建立法官經濟保障制度。在當前大多數法院經費緊張,法官工資難以得到充分保障的情況下,首要的是建立法官收入不得減少制度,確保法官能夠按期足額領取工資。可以考慮在地方財政建立法院經費和法官工資專戶,實行與行政分別列支,并確定經費和工資的最低標準,規定財政優先支付,專戶專管、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借支。從長遠看,應當借鑒國外的作法,法院經費在國家財政預算中列支,經全國人大審議通過后,由法院逐級下撥,真正實現法院吃皇糧。同時,要盡快落實法官定期增資制度,逐步提高法官收入,完善法官各項福利待遇,最終實行法官高薪制。法官的工資水平應當明顯高于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