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山東省蒼山縣一對同居的青年情侶,糾眾實施暴力搶劫,致2人死亡。2007123,臨沂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兩人死刑,隨后山東省高級法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125《新京報》)

這對鴛鴦情侶,以暴力剝奪兩條無辜的生命,其罪當誅,死不足惜。不過臨終之前,他們提出了一個讓常人瞠目的請求:希望準予其領取結婚證并舉行婚禮。這個請求很讓當地執法人員感到為難和壓力。因為對此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而且擔心一旦準許他們結婚會給當地群眾帶來情感上的極大傷害。

法律遭遇難題的事情時常發生,有時想回避都回避不了。但是這個難題,或許在十年前連問題都稱不上,執法人員早就不以為然地駁回死刑犯的申請了??死刑犯十惡不赦,死有余辜,奢談結婚?而人們也會認為否決死刑犯結婚請求再理所當然不過。之所以依法治國的今天其成為問題并被新聞媒體廣泛報道,引發熱議,正說明無論是司法者還是社會公眾法治理念的變化。起碼,人們開始思考死刑犯有無人權,是否要保障他們的相應法律權利了。

其實,死刑犯雖然被判處死刑,但從法律角度看,剝奪的是他們的生命權及政治權利,而在未進入最高法院死刑復核程序,在最終批準死刑直至執行死刑前,其仍然享有生命的權利和基本人格權,包括生存權和婚姻自由權,他們依法被剝奪的政治權利也不包括登記結婚的民事權利。死刑犯自然難逃死刑處罰,但在行刑前允許死刑犯情侶結婚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如果兩人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要件,執法部門可以考慮他們的結婚請求并可創造條件或采取適當可行的變通、便利措施實現他們對人生的最后祈求。這種“臨終關懷”,其實體現了執法的人性化和人權保護。

擔憂準許死刑犯結婚會傷害到公眾情感,不是毫無道理,但是無論從理性的法律角度還是從人道主義精神看,法與情不可混同,畢竟感性多變的公眾情緒不能替代法律一貫的冷靜理性,不能因為擔心公眾可能的不高興而任意剝奪犯人的法定權利。再說,批準結婚并不免除對死刑犯的法律制裁,只要執法者具體操作中在法律的規定與公眾的情感間掌握適度的利益平衡即可。人之將死,其言也善,其聲也哀。很多人記得80年前周文雍與陳鐵軍“刑場上的婚禮”的故事,既然敵人都能允許“共匪”臨刑前舉行婚禮,今天我們何不大度容忍一對行將就死的刑事犯結婚?不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就應當是允許的,這在法律上沒有任何障礙。而在實際操作層面上,也有依據可循。20032月,公安部監所管理局對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能否辦理結婚手續批復說結婚是公民的一項民事權利,罪犯服刑期間如申請結婚,當允許其辦理結婚手續,但應保證監管安全。此舉也并非鉆法律漏洞??兩人領取了結婚證甚至舉行婚禮,雖有了名義婚姻,但由于死刑犯人身自由受限而并無夫妻之實,沒必要擔心會引發女犯懷孕從而逃脫死刑懲罰。

關鍵是看我們的理念是不是轉變了,是不是解放了。如果死刑犯的結婚請求是善意的,不是要對公眾情感提起挑釁,不損害他人利益,只是臨終時很私人的情感需求,想以結婚的形式求得個夫妻名份,給人生畫個句號,不帶著遺憾,相反帶著懺悔和感恩進入天堂,就應盡量予以滿足,這恰恰是社會的文明與進步,也是尊重法律、尊重人權的體現。

類似做法,其實早有先例,如20043月,河北滄州監獄服刑人員邊鐵剛就在獄警的“陪伴”下,前往肅寧縣民政局,與前妻李玉梅重新登記結婚,成為全國首個經國家民政部特批結婚的服刑人員。又如20031021日上午,伴隨著悠揚的婚禮進行曲,一對新人走進天津市大港公安分局看守所會議室。原來這是看守所的民警們為留所服刑的犯人高慶銀與他的新娘舉辦一場非同尋常的婚禮。當晚,在干警和服刑人員代表的祝福聲中,這對新人走進看守所特意為他們準備的新房中。只不過此次作為兩個死刑犯提出結婚的要求還沒先例,此事件最終如何進展或許并不最重要,重要的是其引起了我們的思考??如何看待犯人,如何體現執法的人性化和法制社會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