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政治、經濟體制改革步伐的不斷加快,利益格局的不斷調整,人們權利意識的逐漸覺醒,在新的規則體系尚未完全健全的情況下,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逐漸顯現,群體性事件不斷增多,并成為一種新的不穩定因素,嚴重影響社會生活的正常運行和社會穩定,上訪的群體性事件也時有發生。對此,有必要對群體性事件的成因進行分析,并建立長效處置機制。

一、當前群體性事件的主要特點

(一)事件發展的組織性。群體性事件都有一定的醞釀過程,從發起到糾結群眾集體上訪都有一定的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的積極參與策劃,而且這種組織形式有向嚴密性發展的趨勢,也不排除群眾受到“民意難違”等心理因素的影響。

(二)采取行動的過激性。絕大多數的群體性事件都與群眾自身的經濟利益要求有直接關系,且一些問題由于歷史和現實矛盾的交織解決起來比較復雜和困難,就會引發群眾因自身利益沒有得到即使及時妥善的解決而采取過激的行動。

(三)上訪行為的重復性。群眾對第一次上訪后對有些問題沒有得到處理或處理不滿意,如有的認為查出的問題不全面,避重就輕;有的認為查出問題數額有差異;有的認為問題查出來了,但對當事人不處理或處理太輕、或只處理了個別或少部分人員而反復、多次進行集體上訪。如光明街道木墩村村民集體反映村干部違法亂紀問題后,因只查處了部分人員而重復來訪。

(四)法制觀念的淡漠性。大多數群眾不同程度地存在著法制觀念的淡漠,如有不懂案件的管轄分工而上訪的,有因不懂法律程序而上訪的,有當事人從個人角度或私欲出發認為執法不公而無理纏訪的,有以為“法不責眾”、“會鬧的孩子有奶吃”而錯誤選擇了以群體性鬧事的方式謀求解決問題途徑的。

二、群體性事件多發的成因

1、社會轉型引發的群體利益格局的調整是群體事件產生的根本原因。在社會轉型期,伴隨著階層、群體和組織的分化,不同社會群體和階層的利益意識不斷被喚醒和強化,利益的分化也勢必發生。因此在各種社會資源有限的前提下,多元化的利益群體會不可避免地相互競爭和沖突,令社會成員的價值觀念、思維方式等方面也趨于多元化,由此誘發出許多社會問題,甚至會引發某些集群不規則行為現象。如農村城市化進程引發的農民的再生存問題、集體資產的處置問題、村官問題等,這些問題如處理不當會造成農民集體上訪、鬧事事件的發生,影響社會的穩定。

2、權力制約機制不足和執法觀念僵化是群體性事件發生的政治原因。權力制約機制不足導致腐敗現象蔓延、官僚主義橫生,工作作風不踏實,脫離群眾,引起群眾的強烈不滿,嚴重影響了黨群關系、干群關系。與此同時,廣大群眾的權利意識不斷覺醒,越來越注重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但少數公務人員在“大政府、小社會”的思維定勢影響下,執法中仍習慣于“權力本位”而非“權利本位”,執法觀念未及時轉變,不注意切實保障公民的人身、財產等權利,習慣于高高在上,發號施令,態度冷漠,工作方法簡單粗暴,甚至造成違法侵權,令群眾認為司法不公、執法不嚴,導致群情激憤進而上訪。

3、群眾文化層次低、法律意識淡薄是造成群體性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雖然現今社會群眾的民主意識在不斷增強,但政治參與能力相對較低,法制觀念淡薄,對出現的新矛盾新問題不能正確對待,不懂如何通過正常的法律途徑來尋求問題的解決,錯誤認為聚眾鬧事可以對領導造成壓力,能較快解決問題,形成“不鬧白不鬧、鬧了不白鬧”的心理,出現過激行為,使本來能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解決的矛盾演化成群體性事件。

4、法制不健全,懲處不力是誘發群體性事件的直接原因。國務院《信訪條例》明文規定,多人反映共同意見、建議和要求,需采取走訪形式的,應當推選代表提出,代表人不得超過5人。但超過5人(即群體性事件、集體上訪)的具體處罰卻沒有明確規定,因而使部分有“法不責眾”心理的群眾有恃無恐,幾十人、上百人地到機關信訪部門上訪鬧事。加上不少地方抱著花錢買平安的思想,對少數上訪群眾的不合理要求予以變通,使之得到不應有的實惠,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鼓勵群眾去上訪的負作用,助長了部分動機不純者的囂張氣焰。

三、對建立群體性事件長效機制的思考

群體性事件由于采取集結力量的態勢,這種矛盾的發生對社會影響面大,沖擊力強,且處理難度大、遺留問題多,不僅加大行政管理的難度,而且極大地危害社會的穩定發展。對人民法院來說,為妥善解決群體性事件,降低息訴成本,維護社會穩定,就應從源頭抓起,探索正確處理群體事件的策略和方法,建立一套的處理群體性事件的長效機制。

(一)堅持“以人為本”,減少社會矛盾。以人為本就是要尊重人、關心人、理解人,將滿足人的全面需求和發展作為根本出發點,這要求國家和政府在立法和制定政策時,能考慮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廣納群眾意見,使法律政策符合人民的意愿,從源頭上減少社會矛盾。其次,司法、行政人員要切實轉變執法觀念,樹立“公正執法、執法為民”的思想,堅決克服盲目、草率行事的作風,樹立起責任意識、公仆意識,主動了解社情民意,掌握社會熱點、難點問題,分析社會動態和潛在的矛盾,用“耐心、細心、誠心和為民之心”做好社會穩定的基礎工作,在接待群眾處理工作時做到辦實事、暖人心、重實際、講誠信,提高群眾對政府、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任度。

(二)強化維穩組織領導,完善社會聯動機制。行政和司法機關的信訪舉報工作不是單一的部門工作,而是法律性、政策性很強,帶大局性、普遍性的工作,而群眾反映的許多問題,單憑法院一家是難以解決的,需要在分清管轄,明確責任的基礎上,得到各職能部門的配合和各級黨委的支持,齊抓共管,形成合力。這就要求各部門要樹立信訪工作“一盤棋”的整體觀念,強化社會聯動意識,形成大信訪格局,建立同黨委、人大、政府機關以及政法各職能部門的協作機制,定期交流信訪信息,提供信訪情況,及時掌握具有廣泛性、社會性、敏感性、苗頭性的信訪信息,統一思想認識,統一處理方法,共同采取措施,在信訪發生之前抓“預防”,發生之初抓“降溫”,發生之后抓“處理”,實現優勢互補,提高解決信訪舉報問題的效率。

(三)暢通拓寬信訪渠道,構建基層服務網絡。為有效地提高檢察機關的信訪工作效率,做好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就要暢通拓寬信訪渠道,建立健全多方位、多層次信息網絡和反饋制度,把信息觸角伸向各個角落,力爭做到信息隊伍多元化,信息來源多樣化,上下聯系一體化,分析信息專業化,綜合反饋網絡化。

(四)加大法律宣傳力度,引導群眾依法上訪。要提高群眾的法制觀念,就必須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通過各種有效途徑開展法制宣傳活動,引導群眾克服“法不責眾”的錯誤觀念,教授群眾正確合法的維權渠道,使群眾在自身權益得到保障的基礎上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近年來,洪澤縣人民法院利用“審判公開”、“院長接訪日”等活動,大力開展法制宣傳,深入各鎮(街道)、街頭舉行信訪接待和法律咨詢活動,向廣大群眾宣傳法律法規,從而強化了群眾的法律意識,認識正確的維權渠道,達到了減少群眾盲目上訪和群體上訪的目的。

(五)建立事件處置機制,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正確處置群體性事件,需要建立一套反應靈敏、措施及時、高效協作的工作機制,包括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機制、內部協作機制和外部協作機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