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陰法院約法三章加強對執行救助基金的管理使用
作者:徐明成 發布時間:2007-09-29 瀏覽次數:547
本網淮安訊:去年五月,淮陰區法院在區委區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設立了執行救助專項基金。專項基金設立后,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有效地緩和了矛盾,促進了社會穩定。 針對執行救助基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問題,該院約法三章,加強執行救助基金的嚴格管理。
一、嚴格限定執行救助基金的使用范圍。該院規定,執行救助基金的使用必須滿足兩個條件:其一是社會對權利人進行了救濟,但不足以解決權利人生活困難的;其二是法院已窮盡了所有的執行措施,案件仍然執行不能的。同時,救助基金的使用必須區分執行標的的大小,根據權利人家庭困難的實際狀況決定發放的數額,解決的原則是因執行不能而影響了權利人生存問題。嚴格限于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申請執行人極度貧困,易導致社會不安定的交通事故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等案件。
二、嚴格限定執行救助基金的審批手續。符合執行救助基金使用規定的案件,該院規定必須履行嚴格的審批手續。一是由申請執行人提出申請,由案件承辦人進行調查取證,確定是否符合條件,對于屬于救助范圍的,上報執行案件裁決組審查,由申請人填寫審批表,承辦人簽字后報執行局長批準,再報分管院長簽字,最終由一把手院長審核把關后方可發放;對于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口頭或書面通知不予發放。
三、嚴格限定執行救助基金的追償制度。 該院明確規定,申請執行人在領取救助基金前,必須填寫救助基金申請表,與案件承辦人簽訂放棄向被執行人進一步行使追償權的承諾書,法院發現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時繼續執行,將所執行到的款項及時補充到執行救助基金專戶中,以便解決更多困難的申請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