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是實現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對于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構建和諧社會具有特殊的地位。當前,法院工作正朝著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方向邁進,其中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的思想觀念隨之發生了巨大變化,“和諧”重要思想的踐行,使得“司法為民”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日常工作中如何進一步理解和把握“司法為民”,實踐中如何體現司法為民 ,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對法院司法工作的全面總結,適時地提出了“司法為民”的理念,這對法院工作今后的完善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司法為民,是對人治的摒棄,對法治的呼喚。人治與法治是兩種不同的治理國家或社會的方法。判斷人治與法治最根本的標志是在法律與個人意志發生沖突的時候,是法律的權威高于個人意志,還是個人意志凌駕于法律之上。當前,在我國民主法治建設和政治文明建設的宏觀背景下,人治顯然落后于時代,是不合時宜的,是錯誤的。人治是對法律的藐視,是法律虛無主義的表現,它與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社會主義法制格格不入。而“司法為民”正是法治的體現,是現代文明的標志,是時代發展的必然要求,它要求法院干警懂法、守法、秉公司法,嚴格、公正、文明地司法,強化證據意識、程序意識。

(二)司法為民,是對權力的制約,對權利的重視。權力與權利一字之差,其義相距甚遠。權力行使的主體是人民法院等國家司法權、檢察權及行政權的行使者,它代表公眾利益而且屬于公眾所有,故權力又稱為公權力。而權利是公民個人、被管理者擁有的,它代表個人利益而又屬于私人所有,因此,權利又稱私權利。法治國家里,公權力必須由法律授予,否則即是超越職權。而私權利只要法無明文禁止,即是公民自由的空間,就可以行使。以往我們在處理權力和權利的關系時,往往把重心放在權力上,這是本末倒置。在現實生活中,公權力相對強大,而私權利相對弱小,因此,權力易于膨脹,權利則易受權力的侵犯。從實踐看,法院司法權很容易侵犯當事人的訴訟權益,如在民事調解中,極少數的法官為追求調解率,運用司法裁判權強制當事人進行調解,這些行為,不僅嚴重破壞了法院司法的嚴肅性,而且極大地損害了法院隊伍的形象。

“司法為民”理論的提出,則是對公民權利的高度關注,法院既要保證其司法權力的正確運用,又必須對司法權進行限制、約束,保證司法行為的中立性和被動性,通過為民司法來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在不同權利之間,證據證明的合法權利是本位的,司法權力是為合法權益服務的,以國家強制性為后盾的司法權,實際是以保護私人合法權利和行政機關權力的正確行使為本位的,所以,司法為民必然是法院司法過程中不可缺少的觀念。在法院司法過程中,必須牢固樹立合法權益和權力正確行使意識,嚴肅查處暗箱操作,以權謀私,司法不公等行為,以實際行動促進司法為民理論的實現。

(三)司法為民,是對公正職能的審視,對法律服務的確認

應該說,嚴格司法與熱情服務并不矛盾,嚴格司法是熱情服務的前提和基礎,熱情服務也是嚴格司法要達到的最終目的。因此,司法為民的提出,是對法院公正司法職能的辯證審視,是對歧輕歧重草率隨意裁判思想的破除,它所樹立的是嚴格司法與熱情服務相統一的意識,以及“司法就是服務”的意識,是切實把服務融入司法之中。

(四)司法為民,是對隱患的革除,對穩定的指向。當前,我國正處于改革的攻堅階段和發展的關鍵時期,社會轉型期利益格局重新調整,一些深層次的矛盾不斷凸顯,這就要求我們各級法院必須妥善審判和處理各種案件,加強調解,化解矛盾,使整個社會能夠平穩、有序地發展。而社會秩序的穩定,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院。法院在從事司法過程中,觸角長,涉及面寬,群眾往往通過干警的司法法活動來認識黨和國家,認識黨、國家與群眾的關系,因此,持何種理念司法、怎樣司法至關重要,事關黨和國家的形象與利益。在干警隊伍中,普遍存在的一個問題是不能把司法工作放在“改革、發展、穩定”這個全黨、全國的工作大局中來思考、來認識,不注重辦案與社會效益的統一。具體到辦案活動中,表現為就案辦案,工作方法簡單、粗暴,缺乏藝術,這不利于消除社會矛盾,在某種程度上還潛伏下了不安定的社會隱患。

“司法為民”理論的提出,要求法院為人民司法,為人民提供法律服務,在工作中,傾聽群眾呼聲,關心群眾疾苦。司法為民,有利于革除司法工作上的各種偏差,會在社會生活中減緩一些社會矛盾,從而鞏固共產黨的執政地位,維護社會穩定,為整個社會創造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

法院工作說到底就是司法工作,現實的情況也充分表明,群眾看法院,主要看司法,群眾滿意不滿意,主要是對審判執行等活動滿意不滿意。結合司法為民的工作實踐,筆者認為,要提升司法為民的社會效應,必須在以下幾個方面狠下功夫:

(一)強化司法為民的意識,打牢司法為民的根基

由于慣性作用,司法觀念的轉變是一項長期而又艱巨的任務,不能指望一蹴而就。作為法院,其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人民法院的根本目的,是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因此,在具體的司法行為中,要切實強化司法為民的思想,躬行宗旨,放下架子,沉下身子,徹底克服對待當事人冷、硬、橫、推的態度,帶著深厚的感情做好審判及其他各項工作,傾聽當事人的意見,真誠關心社會弱勢群體的冷暖疾苦。把當事人的要求作為第一信號,把當事人的需要作為第一選擇,把當事人的利益作為第一考慮, ,不斷增強為人民司法的思想,克服特權思想,決不做背離法律,傷害群眾感情、漠視群眾疾苦、侵害群眾利益的事情,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事為民所辦,從根本上解決為誰司法、為誰服務的問題。

(二)強化干警教育培訓,提高司法為民的本領

隨著依法治國進程的加快,社會對人民法院審判和執行等工作的要求愈來愈高、愈來愈嚴,雖說經過多年的努力,人民法院干警隊伍的整體素質有了大幅度提高,但是,人民審判和執行中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新事物層出不窮,法院干警的綜合素質與法院發展及司法為民的要求還存在一定的差距,司法隊伍素質不強、司法水平不高已成為法院實踐“司法為民”理論的一個瓶頸問題。實現司法為民,關鍵在干警的素質。而教育培訓則是提高隊伍整體素質的根本途徑,因此,強化法院干警教育培訓,進一步提高司法主體的素質和水平,已成為當務之急。

首先,要加強法律知識培訓。一次不公正執法的危害遠超過十次違法犯罪,違法犯罪活動污染的是水流,而不公正執法污染的則是水源。必須加大對一線審執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力度,使其真正做到知法、用法,嚴格依法裁判,確保裁判質量和效率,通過對一線人員的培訓,努力更新他們的法律知識結構,緊跟時代要求,接受新的法律知識和樹立新的司法理念,要拋棄傳統觀念,樹立嚴格依法辦案理念,將服從法律、尊重法律、信仰法律、忠于法律的觀念入腦入心。

其次,要找準教育培訓載體。以庭審觀摩、優先法律文書評比等活動為載體,提高干警的司法審判技能;以組織干警進行座談為載體,總結辦案活動的經驗教訓,提高司法業務水平;定期組織干警到上級法院參加業務知識學習,努力提高法律素養。

第三,要落實教育培訓制度。要認真制定實施《法院干警學習制度》,進一步加大培訓力度,嚴格培訓制度,規范培訓內容,改進培訓方法,建立健全法院干警教育培訓機制。從服務審判實踐出發,在一線干警中廣泛開展以學法律知識提高履行崗位職責為目標的活動,突出抓好一線干警的庭審駕御和執行能力訓練,切實提高公正司法技能。

第四,要注重教育培訓實效。要堅持貼近審判的原則,區分審判業務部門,強化對干警薄弱環節的培訓,包括教育干警學會做調解工作,注意技巧和方式,做到會溝通聯系,會說服教育,會以理以法服人。要堅持自學與集中培訓相結合的原則,做到不拘形式、務求實效。同時,要堅持“從嚴治考”、“從嚴治訓”,將淘汰、激勵手段引入教育訓練之中,形成有效的保障機制,確保各類教育培訓不走過場、不流于形式。通過強化教育培訓,使隊伍的整體素質和能力水平有一個大的提高,從而真正解決好審判和服務的本領問題。

(三)強化各級領導的表率作用,增強司法為民的動力

“群羊領路靠頭羊”。領導干部的思想、作風、好惡,直接影響一個單位、一個部門的風氣。一個單位的風氣不好,干警素質不高,司法能力不強,與領導有直接關系。古語說:“公生明,廉生威。”領導者本身作風正,這個單位的風氣就會正,人際關系就會和諧,隊伍就會有戰斗力;領導者本身廉潔,就有威信,就有威力,就有威嚴。各級領導要充分發揮表率作用,堅持用人格魅力去帶動人、感染人;為廣大干警創造公平、公正的工作環境,在政治榮譽、職級待遇、提拔任用等環節上,做到公道正派,一切靠工作實績說話,使干警消除后顧之憂,全神貫注地投入到工作中去,從而穩定軍心,堅定干警司法為民的信念。俗話說:“喊破嗓子不如干出樣子。”身教勝于言傳。在司法隊伍中,領導干部出身基本上是業務骨干,各項工作中少不了他們對普通干警積極性的調動和率先垂范作用的發揮,因此,各級領導既是指揮員,又是戰斗員,這是帶好隊伍、嚴格司法的基本要求。在日常審判工作中,領導親自參與案件的審理,帶頭多審案、快審案,執行工作中,領導親臨現場、深入現場坐鎮指揮,甚至參與強制行為等,都會對干警起到巨大的精神鼓舞作用。在實際辦案中,領導要帶頭忠于法律,嚴格司法,解決好權力與法律的關系,做司法為民的表率,敢于叫響“向我看齊”的口號,以實際行動增強干警司法為民的動力。

(四)強化干警隊伍建設,確保司法為民有制可依。目前,我院干警規范制度已經基本形成,但與建設先進型法院的目標還有一定的差距,一些規章制度亟待健全和完善。因此,本院相關職能部門應根據形勢的變化、司法實踐的需要,以及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強化干警行為制度規范化建設,建立起完善的干警考核考評機制。堅持正確的指導思想和原則,切實做到既有利于防止干警違法辦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有利于尊重和保護干警的工作積極性,實現提高案件審理質量和效率的目標。在規范司法上要進行新的突破,著力對審判執行和財務行為進行規范,確保刑事等職能部門依法辦案、公開公平公正,行政裝備科等部門依法理財、依法辦事。制度規定要嚴密、具體,使司法者“不能”違法。在制度起草中,要切實改變重視聽取領導意見、忽視聽取干警意見,重視閉門造車、忽視開展調查研究等傾向。此外,對現行的規范干警行為的制度應進行全面清理,及時提出廢、改、立的意見;特別是對于訴訟收費減少、辦案經費減少等,要進一步健全完善禁止“三同”等制度,不給以權謀私,司法不公留下空間,為干警創造一個良好的司法環境。

(五)強化司法為民的監督制約,增加司法的公正透明

憲法和法律賦予了法院司法審判權,其他單位和個人,除依法行使權力外,不得干預法院的辦案。司法中的權力好比一柄“雙刃劍”,運用得當,可以打擊違法犯罪、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運用不當,濫用權力,或自由裁量不當,將給人民群眾的權利造成嚴重危害。實踐證明,凡是權力都必須依法接受監督,否則,必然導致權力濫用和權力腐敗,法院司法權同樣如此。多年來,我院采取多種形式開展了對司法工作的監督制約,但司法監督仍然是司法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內部監督力量過輕,對觸犯制度構成違紀的懲罰還不嚴厲,還有袒護現象存在。因此,強化司法為民的監督制約,除進一步完善內外上下的監督機制外,還須拓展新思路,著力解決好以下幾個問題:

1.轉變觀念。堅持司法為民,干警的“自律”不可忽視,這是“源頭”問題,也是遏制司法中違法違紀的一條治本之策。通常情況下,干警是知曉“孰可為,孰不可為”的,所以,干警的自律是最好的監督制約的辦法。此外,還必須破除干警“重裁判,輕監督”的觀念,克服監督是故意找茬、束縛手腳等錯誤思想,消除對監督的對立心理與行為,樹立起行使權力與接受監督相統一的意識,自覺接受監督,自我警醒,以保障司法權力的正確行使,這是監督制約的重要一環。

2.強化查處。在司法監督中,尤其是內部執法監督,負有監督職責人員,怕得罪人,往往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能避則避,能遮則遮,能掩則掩,認為只要不出大問題就行了。在查處干警違法違紀案件中,常常失之于寬,失之于軟,所以非但不足以令違法違紀者對法律對規范制度心生敬畏,反倒常使其對規避、逃脫法律的制裁和制度的處罰心存僥幸。其實,嚴格進行執法監督,不僅是對法律負責,也是對同志的愛護,更是監督者應盡的職責。因此,預防、控制、遏制司法者違法違紀,必須動真的、來實的、碰硬的,對違法違紀行為,要旗幟鮮明,加大查處力度,以儆效尤。

3.陽光作業。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法律和制度都存在薄弱的環節,為彌補這一缺陷,法院實行審務公開、陽光操作,接受當事人和群眾的監督。作為法院,應大力推行司法公開制度,把法院的司法活動置于廣大群眾的監督之下,置于陽光之下。司法活動中,只要不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沒有保密要求的,一般向社會公開,增加透明度;同時,認真受理和辦理好當事人檢舉、揭發、控告干警違法辦案的案件,并通過舉報有獎、群眾評議法院司法工作等方式進一步加大群眾監督的力度。

4.動態監督。目前,司法監督缺乏整體性,如一次次的案件質量抽查,就是一種典型的事后監督,對事前、事中的監督有部分流于形式,常常待司法中出現了偏差和出了差錯才搞所謂的“一查到底”,然而此時“木已成舟”。為了切實保障司法的公正性,解決法院司法活動中的一些深層次問題,強化司法全程的動態監督很有必要,將監督關口前移,不只注重事后的反饋與監督,而且要注重事前、事中的監督,做到防微杜漸,抓早、抓小、抓苗頭,使隊伍牢固樹立起無時、無處、無事不接受監督的意識,從而確保隊伍正確行使權力,執法為民落到實處。當前就是要重點做好人大代表對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監督力度,對于重大疑難案件要邀請人大代表參與旁聽,監督法院干警依法司法行為,在加大人大代表對法院司法行為監督力度的過程中,對審判人員及其他人員要對其保密,從而不會使人大代表的監督流于形式,真正發揮督促司法人員提高司法為民意識和能力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