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開始審理案件到現在,不知不覺已經過去了3個多月。回顧這3個多月的辦案歷程,我審理了30件案件,調解和協調撤訴的竟達20件。看見案件的當事人從情緒激動到案結事了,我也感到了由衷的欣慰。

案件一:從準備駁回訴訟請求到原告拿到一半的加工費

這起案件我印象是最深刻的。原告是個人,被告是一家服裝公司,原告起訴被告要求給付服裝加工款19000余元。原告起訴時,提交了送貨單10份和由“被告廠里加工主管”蔡某核價的結算清單。被告對這些證據均不承認,其理由是:一、10份送貨單上沒有被告公司的抬頭,也就是說不能證明是被告公司收到的貨物;二、原告提供的加工主管蔡某的核價,事實上被告廠里并沒有蔡某。

原被告圍繞加工主管的身份問題又展開了舉證、辯論。原告出示了被告公司成立時的協議,上面就公司成立后的還款計劃、利潤等問題做了說明,并由四個股東簽字,其中有蔡某的簽名,時間是2006年的210,并加蓋了被告的公章。被告提出,這份協議后來并沒有得到執行,實際上是當時股東中的2個股東出資成立的,股東后來并沒有蔡某。被告出示了公司的工商登記材料,證明股東并無原告提出的四人。關于原告提出協議上有被告的公章,被告認為,公司成立在2006222,在210不可能有公章,故認為原告證據上的公章是偷蓋上去的,因為在原告起訴之前,被告廠里的會計已經拿著相同的證據起訴后又撤訴了,即被告廠里的會計完全有可能偷蓋公章。

事實上,通過庭審的辯論以及庭后雙方的爭論,原告確實為被告加工過服裝,被告也確實欠原告這批服裝的加工費用。但在這起案件的背后,還隱藏著一些沒有證據的事情,這才是被告真正拒絕付款的理由。但對于本案,被告就對原告提出的證據全部否定,而且還舉出了比較有力的證據。案件審理到這里,我已經有了處理意見,可以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但這樣一來,原告必然情緒激動,原告甚至揚言會發生暴力事件。從有利于社會穩定及平息當事人情緒的角度出發,對這起案件,我主持了調解。

第一次調解的時候,原告起訴的金額是19000余元,原告提出做出讓步,如果被告肯支付15000元,就同意一次性解決。被告律師的意思是給5000元左右,理由是考慮到原告就這次事情已經兩次起訴到法院,也花費了不少訴訟費,適當補償給被告。差距如此之大,我覺得不存在調解的基礎。事實上也是這樣,原告聽到被告只肯給付5000元左右的時候,氣得幾乎要跳起來。第一次調解雙方不歡而散。

隨著案件審限的一步步逼近,在快要到審限的時候,我也幾乎不報調解的希望了,并打算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但我覺得,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固然可以了解一個案件,但并沒有做到案結事了,原被告之間有可能發生沖突,原告還有可能走上上訪之路,對社會的穩定肯定沒有好處。于是,在宣判前夕,我又主持了第二次調解。在這次調解中,我也對原告進行了適當的解釋。原告的態度比較緩和,但對于被告只肯給付5000,始終不肯接受。從早上9點直到中午12點,原被告在我的辦公室就給付數額反復協商,讓我感到意外的是,被告最終同意給付原告10000元,并承擔一半的訴訟費用。原告也表示接受。這起案件順利結束了。

案件二:從被告的拒絕給付到被告催促還款

這是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原告是安徽一紙業公司,在2002年就送了貨給被告,但被告至今只給了部分錢。原告提供的證據是2002年的一份送貨單、當時被告法定代表人的核價和被告的退貨清單。被告對送貨單和退貨清單無異議,但提出退貨清單上有多退的貨,正好抵消了原告的貨款。此案經過第二次開庭,原告又舉證證明了退貨清單上多退的貨,也是其以前送貨的,但在名稱上有所差別,如原告送貨單上寫的“亂瑪白卡”,被告的退貨清單上寫的是“亂白卡”,數量都一樣。對此案件,我覺得事實基本清楚,原告提供的證據形成了一證據鏈,其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應予支持。被告卻覺得原告的證據不足,堅持不肯付款,但讓被告舉證關于多退貨物的來源時,被告又舉不出證據。被告也找過人來詢問案情,知道自己沒有道理了,便催促法院盡快主持雙方調解。在存在調解可能的基礎上,原被告就數額達成了一致,最終確定由被告給付原告23500元,但被告提出一個要求,如果在一定時期內收不到原告的價款,原告將以30000元為標的額申請法院執行。被告爽快的答應的原告的要求,開始催促原告盡快提供賬號,準備付款。最終這起案件得到了當場履行。

案件三:為500元錢爭執了3個小時

這起案件爭議的金額也不大,30000元左右。原告是一家小型工廠,主要為他人加工蠟燭,供外貿出口等,被告是一家工藝品公司,是從事外貿出口的較大型的公司。20068月,原告為被告加工了工藝品蠟燭價值30000元,直接發往上海港,被告一直未給付貨款。原告在今年3月起訴到法院,請求被告給付價款。被告此時辯稱,原告加工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所以一直未給付原告價款,但被告的辯解并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也知道自己拒絕付款的理由不充分,因而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但只肯給付原告要求的一般價款。于是雙方就調解數額反復協商,原告是小企業,讓步比較小,被告雖然是大公司,但覺得原告的產品有質量問題,在給付那么多錢自己吃虧。從早上9點多一直到中午12點,雙方的意見在逐步靠攏,最后只有500元的差距。被告此時堅持不肯在多給付500元,稱只為爭口氣。原告覺得已經讓步很多,也不同意在讓500元。最后,被告的律師有點做不住了,被告的律師是南京的,平時比較忙,想像也沒必要就為了500元再大老遠的過來一趟,牽扯的精力也比較多,有點劃不來,最終勸說被告的負責人多付500元,而原告也向法院撤回了訴訟。

調解案件很多了,幾乎每一起調解的我都記得比較清楚,因為調解需要花費很多的精力,需要很多的努力以及耐心。盡管花費了這么多的努力,但心里覺得比較值,經我調解的案件,有百分之三十左右得到了當場履行,大部分案件按期履行。畢竟這些調解的案件,是雙方當事人自己達成的協議,小到解決雙方的糾紛,大到社會的穩定,有百利而無一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