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應予尊重?評邱興華特大殺人案
作者:孫劍 發布時間:2007-01-15 瀏覽次數:3352
隨著一聲槍響,“殺人狂魔”邱興華結束了他可恥的生命。據報道,
該案之所以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原因在于邱興華以變態的手法殺了十一個無辜的生命,手段極其殘忍,其甚至在殺人后把人的心切成絲炒熟了吃。于是該案也迅速引起了部分專家和法律界人士的關注,他們認為邱興華精神存在問題,提出應當對邱興華做司法精神病鑒定。他們或者訴諸網絡,或者發表公開信,這其中最為積極的當屬江蘇無錫市精神衛生中心主
我們可以看到,這次爭論的焦點是邱興華是否患有精神病?是否應給邱興華做司法精神病鑒定?顯然邱興華是否有精神病需要通過司法精神病鑒定來確定,那么這就到了第二個問題,應不應當給邱興華做司法精神病鑒定,也就是整個爭論的核心,是不是做了就是司法公平公正,而不做就是違反法律,司法不公呢?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币虼嗽谖覈淌略V訟中,包括司法精神病鑒定在內的司法鑒定決定權,在不同階段分別由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行使。邱興華案在審判階段,根據刑事審判實踐,辯方、控方及法庭自身均可提起司法鑒定,但司法鑒定的決定權只能由法庭決定。被告人、辯護人申請司法鑒定是他們的法定權利,法庭應當重視和尊重。但法庭認為此案不應做司法精神病鑒定,這也是法庭的法定權力,被告人、辯護人以及案外人士也應當給與重視和尊重。顯然,法庭不對邱興華司法鑒定并不違反法律規定,相反彰顯了法庭對法律的尊重,維護了司法的公正。
為什么這樣說呢,讓我們首先看看終審裁定的一段話,“邱興華故意殺人目的明確,且殺人后多次躲過公安機關的圍捕,證明其是在有意識地逃避打擊。在偵查、起訴階段的多次訊問和一、二審法院審判中,其對殺人、搶劫的動機、原因、手段及現場情況均作了前后一致的供述,回答問題切題,思維清晰,無反常的精神表現。綜上足以證實上訴人邱興華故意殺人、搶劫犯罪時具有完全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故對辯護人要求對邱興華進行司法精神鑒定的意見不予采納。”其次,作為審理案件的法官,他們雖然不是精神病鑒定專家,但他們可以以其自身的法學理論和自然社會學知識從法律的視角來審察、評斷所審理的案件,法官是在現有的法律的框架之內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他們通過閱卷、開庭、法庭調查、辯論,來分析、評定犯罪嫌疑人的辨認和自控能力。如果法官認為犯罪嫌疑人精神狀態存在疑點,即使辯方沒有提出鑒定申請,法庭也會委托鑒定;相反,如犯罪嫌疑人精神狀態并無疑點,那么法庭也有權作出不鑒定的結論。這是法律賦予法官、法庭的職責和權限,任何人都不能干涉。誠然,刑事案件的司法鑒定決定權在法律的規定上也許有缺陷和疏漏的地方,但既然現行法律這樣規定的,我們就應尊重法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杰克遜大法官曾經說過:“我們不是因為沒有錯誤而成為終極權威,而是因為是終極權威而沒有錯誤?!?/SPAN>
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睂τ谇衽d華這樣的變態殺人狂,其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如果對其進行司法鑒定,是對法制的褻瀆,也違背了憲法精神。然而,我們的學者和民眾,在媒體狂熱的炒作中呼吁司法獨立、法律至上的同時,恰恰走到了相反的道路上,干撓了司法獨立,漠視了法律至上。這又讓筆者想到了司法實踐,一些敗訴的當事人對法院的判決總是認為不公,動不動就去上訪,到了執行時,就妨礙、阻撓執行人員依法執行,甚至毆打執行人員,暴力抗法,破壞了國家法治的有效實施,嚴重影響了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而前些時間出現的專家意見書,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干撓了法院的獨立審判,不可否認,專家們的初衷是好的,對法治現代化有著強烈的要求,但是在實際中卻背離了尊重法律這一法治的基本要求。所謂“法院判定之事當作真理接受”,社會上任何爭議之事最終都可能轉化為法律問題,如果不能尊重法律,尊重司法獨立,則爭議的最終判斷者??法院(法官)何談權威,法治之路將何其漫長?法治核心在于法律至上,無論是法官,還是學者,亦或是普通民眾,都應加強法律意識的培養和熏陶,法律的價值不在于工具性,而在于中立和權威,即使實然法和應然法存在著一定的差距。在法治現代化的進程中,法律應得到全體公民的尊重,司法獨立應得到全體公民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