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緝同志:

我的鄰居王某是一名養雞大戶。最近,他飼養的雞有100多只突然去世,后找獸醫來也未能查明確切的死因,有說是凍死的,有說是病死的。不久,王某就將死雞帶到公路上去,以2元或3元一只銷售,竟然購買者還比較多。我半開玩笑地問王某,如果有人吃出了問題怎么辦。他說,這么多死雞埋了太可惜,賣了總能減少點損失,況且這么多年來不知送過多少死雞給周圍鄰居吃過,從未出過問題,不用擔心。對死因不明的雞到底能否銷售,我也不清楚,特來信咨詢一下,請予以指點。

 

 

讀  者:顧  康

 

 

顧康同志:

來信咨詢的情況涉及死因不明的雞能否銷售這一問題。應當看到,食用動物及動物產品的衛生狀況對消費者健康有著極大影響。過去未發生問題,不等于將來不發生問題,就如人們難以預料SARS病毒突然來臨一樣,因此加強這方面的法律管理顯得十分重要。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199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該法第18條規定:“禁止經營下列動物、動物產品:(一)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二)疫區內易感染的;(三)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四)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痹摲ǖ?8條同時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經營下列動物、動物產品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停止經營,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動物、動物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動物、動物產品;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因此,死因不明的雞不僅被法律禁止銷售,而且銷售者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將被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如果來信反映的情況屬實,你應向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積極舉報鄰居王某不負責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