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  近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了上訴人劉某、睢寧縣某醫院的上訴,維持睢寧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至此,這起多方關注的醫療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終于告一段落。
  2003年11月的一天,劉某被拖拉機撞倒受傷后,被送至睢寧縣某醫院治療。睢寧縣某醫院進行攝X線片檢查,片示無骨折征象,診斷為:多發性軟組織挫傷,皮膚擦傷;左膝關結韌帶撕裂傷。醫院行消炎止痛治療。后劉某要求出院,同日轉至徐州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該院X片示左脛骨平臺骨折。診斷為:左大腿擠壓傷,左脛骨平臺骨折。劉某在該院住院并行消炎、消腫治療,并于2003年12月進行手術治療。隨著手術的成功,劉某的傷腿終于保住。在市人民醫院治療期間發生醫療費25000余元,在睢寧縣某醫院醫療費為1400余元,手術前消炎、消腫醫藥費7400余元。
  劉某認為正是由于睢寧縣某醫院的誤診行為給自己造成了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該醫院有明顯過錯,依法應對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遂將睢寧縣某醫院起訴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28000余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睢寧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劉某和睢寧縣某醫院之間建立了醫療服務合同關系。被告某醫院在為原告檢查時沒有查出原告左脛骨平臺骨折,被告有一定過錯。被告庭審中主張的原告不配合、拒絕用藥的理由不充分。原告轉至市醫院治療時左腿腫脹已很嚴重,必須消炎、消腫,應該說已錯過最佳治療時機,形成了治療時間的延長及治療費用的增加,這些與被告的醫療行為之間應有一定的關系。原告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因被告有過錯,給原告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痛苦,可酌情考慮。綜上,判決睢寧縣某醫院賠償原告劉某11000元。
  劉某和睢寧縣某醫院均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劉某認為法院應支持其10000元的精神損失請求。睢寧縣某醫院認為自己對劉某的診療符合常規沒有過錯,劉某的相關費用的損失與醫院的醫療行為無因果關系,故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由于睢寧縣某醫院沒有及時檢查出劉某骨折,致使劉某在該醫院不能得到有針對性的救治,延誤了治療,增加了相關費用,故一審判決該醫院承擔劉某手術前的消炎、消腫費用并無不當。關于一審中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判決,系一審法院自由裁量,符合法律精神。
  綜合以上意見,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章出處:睢寧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尊敬 增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