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明知經濟適用房不能買賣,貪利心切想打擦邊球,買賣合同最終被確認無效。崇安法院近日開庭審理此案。

2008年底,丁先生的許多朋友都以低于市價近2000元的價格向拆遷戶買了經濟適用房,交清了房款,這些朋友很快就裝修入住了。盡管丁先生知道經濟適用房五年之內是不能上市買賣的,但一想到一套100多平米的房子能省20萬,丁先生還是心動了。

幾番比較下來,丁先生看中了廣益佳苑。實地考察了幾次,丁先生發現廣益佳苑周圍的中介里有很多經濟適用房在掛牌出售,價錢都十分誘人。丁先生對房子能否過戶表示了自己的懷疑,但中介工作人員向丁先生打起了包票,稱這些經濟適用房雖然暫時不能在產監處辦理過戶手續,但買賣雙方完全可以先簽買賣合同,再到公證處去辦理轉讓公證,公證的法律效力和房產證是一樣的。等五年期滿再到產監處去辦過戶,很多人都是這樣買到了便宜房子,不會有問題的。中介還提醒丁先生,如果幾年之后再來買廣益佳苑的房子就不是這個價錢了。

丁先生完全被中介說動了,很快以33萬元的價錢買了一套102平米的房子。簽合同時,丁先生付了賣主2萬元定金,雙方約定余款在辦理轉讓公證后一次性付清。丁先生還爽快地付了中介3000元中介費。

不料公證處根本就不給丁先生辦轉讓公證,這時賣方也變了臉,稱經濟適用房是不能買賣的,他與丁先生簽訂的買賣合同根本無效,2萬元定金花光了,現在沒有錢還給丁先生。丁先生一氣之下將賣方告上了法院,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賣方返還定金2萬元。

崇安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的買賣合同違反了國家強制性規定,屬無效。被告基于該合同取得的2萬元定金應返還,3125元訴訟費由原被告雙方各半承擔。

袁先生表示,他將在另外的案件中向中介追索3000元中介費。

法官提醒廣大市民,經濟適用房雖然價格便宜,但買賣的風險非常大。賣方極有可能在收到買方全部房款后,再主張合同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無效,不再出售房屋,買方將面臨追索房款的艱難,處境十分被動。另外買方還可能遇到一房多賣和長期無法過戶的風險。涉及房產買賣這種大宗交易,市民還是要增強法律意識,不要貪小利吃大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