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缺席判決駁回原告歸還欠款的訴訟請求。

2008812,原告沈海麗持債權轉讓協議和簽名為“吉雷軍”的借條8份訴訟來院,請求被告吉雷軍、沈燕給付借款25萬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吉雷軍和沈燕系夫妻關系,20078月吉雷軍離家外出至今未歸,沈燕在20084月起訴過離婚。原告的證人李建華系搞個體出租的,2007年夏天,李建華與被告吉雷軍相識,后李建華向原告沈海麗借款,再轉借給吉雷軍,前后借款達百萬元之巨。之后李建華將25萬元的債權轉讓給原告沈海麗,在債權轉讓之后,沈海麗仍通過銀行轉賬的形式借款10萬元給李建華。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沈海麗沒有盡到社會一般人的審慎義務,即連續借款給李建華,同時在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自愿放棄10萬元抵消權的行使,顯與日常的公序良俗相駁;同時,原告的證人李建華與被告吉雷軍認識時間不長,在前一次借款未還清的情況下,連續從原告沈海麗的處借款并轉借給被告吉雷軍,使自己背負巨大的債務負擔,與社會常理相駁。審理中,原告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其訴訟請求,因此,法院從社會常理的角度出發,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