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合同雙方當事人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然而,馬某卻為了自己能獲得更大的利益,擅自變更合同,造成華某無法將爭議房屋另行出租,致使華某遭受較大損失。近日,法院判令馬某騰出租賃房屋并如約支付華某租金損失。

20076月,某電源設備廠與馬某訂立房屋出租合同,約定將該廠的門面及車庫各三間出租給馬某使用,年租金36000元,租期一年。此后,馬某使用上述門面及庫房從事汽車修理業務。

20078月,該電源設備廠與華某訂立房屋轉讓協議,約定將該設備廠房屋及相關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華某,協議中注明,房屋中已出租部分的租金在房款付清后全部由華某收取,該廠已收取的租金在房款中相應抵扣,原租賃協議一并交與華某。后該房屋的所有權證登記至華某名下,同時華某就該房屋與他人訂立租賃合同。

20085月,馬某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華某與該電源設備廠訂立的房屋轉讓協議中涉及其承租的部分無效并由其行使承租人優先購權。

法院審理認為,馬某作為原告起訴該廠、華某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糾紛一案時,法院已綜合考慮該廠整體建筑面積及用途,結合具體案情,對其主張的優先權不予支持。后馬某又私自更改與該廠訂立的房屋出租合同,涂改租賃期限,主張租賃期限為二年,違背誠信原則,缺乏合法性。華某在未解決與被告馬某的糾紛前將房屋另行出租,致使其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由此造成的租金外的擴大損失應由自己負責。據此,法院對原告華某要求被告馬某騰出租賃房屋、如約支付租金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