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五個兒相互推諉,不盡贍養義務,八旬老娘住旅社。近日,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及時審結這起贍養費糾紛案。一審判決:周某隨四子生活;另外四個兒子從200971日起每年各給付周某贍養費1074.5元,限在每年的11日前71日前各給付當年總額的一半;對原告周某的醫療費用憑票據各承擔五分之一;周某在旅社的住宿費(712日起至判決之日止,按每天15元標準計算)以及涼席費55元,由五個兒子平均負擔。

今年80歲的周某有五個兒子為贍養母親發生爭執,相互推諉,致使周某從2009712日起至今住在鄉鎮的小旅社,每晚住宿費15元并購買55元的涼席一張。無奈的周某經人幫助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贍養人應當在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權利。現原告年事已高,有權要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依原告的意愿及五個兒子的具體情況,原告隨四被告生活為宜,由四被告在生活上給予照料,其余四子在經濟上承擔贍養給付義務。因五被告未能盡到贍養義務致使原告周某住旅社及購賣涼席的費用由五被告均擔。

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