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現年九十虛歲的陳老太因乘坐兒子摩托車,在行駛過程中因發生交通事故,致陳老太未能避免災難,陳老太因事故當場死亡,后陳老太子女訴訟法院要求賠償陳老太死亡相關的損失。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952511時許,孫某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后載現年九十虛歲其母陳明沿226省道行駛,于非機動車道內撞上同方向周某駕駛的面包車,造成事故,致陳老太當場死亡,孫某受傷,車輛損壞。后經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于2009615出具交通事故證明書,認為事故屬實,但無法查證周某小型普通客車在事故發生時的狀態,故沒有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周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在某財保公司投保了交強險。

法院審理后認為,1、孫某駕車時出事故與周某駕駛的車輛相撞,因交警部門對事故事實無法查證,沒有作出事故認定,則依相關規定推定此事故為同等責任,陳老太為車輛乘坐者,在此事故中沒有責任。周某的車輛在被告某財保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則由財保公司在交強險保額范圍內對原告給予賠償,超出部分由某與周某按責任分擔。2、原告提供的證據可證明陳老太在縣城居住生活,故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相關費用,可按年度18680元計算。對陳老太的死亡賠償金可按18680元計算5年,對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酌定為8000元。對原告要求的辦理喪事人員誤工住宿費酌定為700元,交通費為600元,合計為102700元。遂作出被告財保公司賠償原告陳老太子女因陳老太死亡造成的損失102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