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原告持兩被告親筆書寫欠條起訴要求還款,卻遭兩被告一致否認。借款到底是真是假?是被告惡意抵賴,還是原告蓄意陷害?日前,銅山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蹊蹺的借款糾紛案。

 2008年底,正在徐州監獄服刑的陳某委托其妻許某到銅山法院起訴錢某、滕某,要求二被告分別償還借款60萬元、70萬元,而證據就是錢、滕二人于2004114親筆書寫的“欠陳某材料款陸拾萬元”、“欠陳某材料款柒拾萬元”的欠條兩張。面對如此強有力的證據,錢、滕二人卻一致矢口否認,稱雖然自己確實出具過欠條,但是出具給銅山縣某供排水公司周經理的,是為公司走賬之用,與陳某之間并不存在借款關系。一邊是有“證據之王”之稱的書證,一邊是二被告口頭所述數年前的往事,法官又是如何明眼辯秋毫的呢?

 承辦法官首先組織了多次單方詢問、多方對質。許某稱20011015,錢、滕二人在辦公室出具欠條向陳某借錢,周經理當時在場,二人共借130萬元,當日在銅山新區農行從夫妻二人的賬戶上將款項轉賬借出,欠條一直放在家中,并于2004年重新更換欠條。陳某開始稱,錢、滕二人于2002年左右向其借款,二人共借了七、八十萬,2004年二人在周經理辦公室重新出具“借現金**元”的借條,并各增加了四五萬元的利息,其將自己銅山新區農行的存折交給二被告后,一直持有欠條,后在與許某見面后又稱二被告共借130萬,具體情況記不清了。而證人周經理稱其記不清借款的具體情節,但借條一直在自己手中,直至2005年陳某被羈押才交給其妻許某。而被告錢某則提供了一份施工日志,上記載其在銅山新區承攬建設工程期間,在20011229應周經理方便公司走賬的要求寫下“欠陳某材料款的陸拾十萬元材料款”的欠條,并將日期寫為20011015,滕某也被要求寫下這樣的欠條,后在2004年重新更換欠條。雙方當事人均認可之間并沒有買賣關系。鑒于原告夫妻的陳述的借款債務形成過程、具體數額、資金來源以及欠條的持有情況漏洞百出、相互矛盾,承辦法官又向中國農業銀行銅山支行、徐州分行查詢了2002年前陳某及許某的開戶、存取款以及20011015的交易記錄情況,查詢結果顯示許某在2002年前無開戶記錄,陳某雖有開戶記錄,但在2002年以前并無存取款記錄,該二人在20011015亦無交易記錄。

 法院認為,原告持有的欠條本應有較為強勢的證明效力,但因其對的該筆債務形成過程、具體數額、資金來源以及欠條的持有情況均不能做出令人信服的合理解釋,也不能與被告、證人的解釋相互吻合,且與法院調取的銀行存取款記錄相矛盾,足以讓人對該筆債務的真實性引起合理懷疑。而且欠條上所寫為“欠材料款”,但當事人也認可雙方并不存在買賣關系。原告不能對借款時間、金額、利息、交付方式等最基本事實做出確切回答,有悖常理。而錢某提供的施工日志雖然為個人書寫,但與其他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對抗陳某的書證。因此,應當認定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遂依法判決駁回原告陳某的訴訟請求。陳某不服提起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