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盜后私設公堂觸犯刑律悔不該
作者:薛娟 發布時間:2009-08-06 瀏覽次數:599
本網徐州訊:日前,江蘇省睢寧法院審結了一起非法拘禁案,本來是受害人的被告人李某由于維權方法不當,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被告人李某聽到判決結果后,當庭后悔莫及。
2008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某賓館住宿時,攜帶的現金、手機等被盜,便懷疑是與其一同住宿的王某所為,隨即找來幾個朋友將王某劫持到另一賓館,對王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實施毆打,逼其承認盜竊事實。王某從賓館逃出向公安機關報案而案發。后經查證,李某被盜確系王某所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發現自己財物被盜沒有向公安機關求助,反而采取自行限制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方法并對嫌疑人實施毆打,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