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被告借款2萬元卻因故打了兩張2萬元的條據給原告,原告在索款未果后持據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4萬元。近日,射陽法院妥善調解了這起民間借貸糾紛。

2008126,被告翟某在做生意過程中因出現周轉困難,遂向朋友張某借款人民幣2萬元,口頭約定年底前歸還。債務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約履行。2009年某日,原告張某要求被告還款,被告表示一時手頭緊,拿不出這么多錢,原告為擔保債務及時清償,與被告協商后作如下約定:被告另外重新打一張2萬元的借條給原告,待2萬元借款償清之日,兩張借條一并交還被告。2009712,原告持該兩張借條具狀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人民幣4萬元。

庭審中,雙方對抗激烈,被告一直喊冤,堅持只欠2萬元,但又拿不出推翻另外2萬元借條的充分證據,只能干著急。承辦法官憑借多年的辦案經驗和敏銳的法律嗅覺,感覺此案事實極有可能如被告所說,考慮原、被告系多年的朋友關系,本著切實維護公民權利,案結事了、定紛之爭的司法目標,在既不影響原告正當權益的維護,又考慮被告的內心感受下,反復做原告思想工作,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原告最終被承辦法官的真誠打動,承認了被告實際只借款2萬元的事實,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很快達成了由被告10日內歸還2萬元并支付1000元利息的調解協議,雙方對處理結果均表示非常滿意,并感謝法院的明察秋毫,使雙方獲得共贏,此案獲得以圓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