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父親與他人因瑣事發生爭吵并受傷,兒子便替父親“出頭”,毆打對方并致其輕傷。近日,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朱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200924上午,朱某父親與王某等人因下水道堵塞之事發生爭執,最后雙方扭打在一起。隨后110民警趕到現場,并將雙方帶至建湖縣公安局城北派出所調解處理。朱某聞訊趕到派出所,發現父親臉上有傷,便斷定是王某毆打其父,怒火中燒,沖上去用拳頭猛擊王某臉部。經法醫鑒定,王某構成輕傷。案發后,朱某賠償了被害人全部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朱某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導致他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被告人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并賠償了被害人全部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