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日,江蘇省邳州法院審結一起重大責任事故案,一審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2008822,邳州市官湖鎮石壩村三源木業公司生產廠長王某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在未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情況下,在車間內駕駛叉車進行挑板子作業,因板子滑落,將站在叉車旁邊的工人孫某砸倒,經搶救無效死亡。案發后,被告人王某賠償被害人孫某的親屬經濟損失人民幣30萬元,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鑒于被告人王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且已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可在上述量刑幅度內可酌情從輕處罰。可以宣告緩刑,據此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