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釋明權,是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的聲明或主張不明確、不適當或不充分時,法官通過啟發、詢問、提醒等方式,促使當事人作出適當的聲明和陳述,或提出證據,查明案件事實,從而實現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結合。

一、法官釋明權制度有利于實現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整個民事審判活動的出發點和歸宿點,是當事人和法院共同追求的目標,它直接關系到法院審判的社會效果和法律的威信,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方面。實體公正是指裁判結果的公正,包括爭議事實的真實再現、法律的正確適用和實體權利分配的公正。程序公正指的是程序規則和運作的公正,包括程序公開、法官中立、當事人主體性的滿足和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平等。法官釋明權制度恰恰將這兩者有機的統一起來。

一方面,法官釋明權制度有利于促進實體公正。實體公正是通過司法恢復正義,使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恢復到爭議前的應然狀態。這就要求法官裁判所依據的證據確實充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明確完整,否則法院就不能查明案件的事實真相,從而不能恢復民事法律關系的本來面貌,而法官行使釋明權恰恰有利于真實地再現爭執的事實。

另一方面,法官釋明權制度有利于促進程序公正。“正義不僅要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這是對程序公正最精辟的概述。法官釋明權的行使,使當事人能夠有充分的機會參加訴訟,在正確表達自己的主張并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證據的同時,又向對方進行有效地反駁和辯論,使當事人能真正參加到訴訟中來,使辯論主義的優勢真正得以體現,更加凸現程序的正當性。

二、法官釋明權制度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

“遲來的正義非正義”,效率雖是第二位的司法價值取向,但喪失效率的公正,實質上是不公正。民事訴訟是一個消耗過程,這個過程不僅是一個物質消耗過程,同時也是一個時間消耗過程。因此,無論審判能夠怎樣完美地實現正義,如果付出的代價過于昂貴,則人們往往只能放棄通過審判來實現正義的愿望。

在確保公正的前提下必須增強效率觀念,以實現審判資源配備的最佳優化組合。法官釋明權的行使,使得法官能有效地控制程序的進行,防止當事人任意操縱訴訟程序,有助于實現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使裁判更接近客觀真實,同時通過法律釋明還可以使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對判決的合理預期與法官的最終裁判相差不遠,這就有可能大大減少當事人的上訴和申請再審的比例,既節省了當事人的支出,也節省了國家的司法資源,最終提高了司法效率。

綜上所述,法官釋明權制度彌補了完全訴訟當事人主義所帶來的訴訟不公、訴訟遲延等缺陷,對辯論主義進行了必要的制和補充,對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提高訴訟效率都有積極的作用,因而被稱作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大憲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