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一大批黨政官員、包括為數不少的省部級及以上高官,因犯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犯罪被依法判刑。作為腐敗分子,他們被處理得理所應當;作為普通百姓,對這樣的處理拍手稱快,希望對這樣的腐敗分子處理得越多越好。對高官受懲,各界媒體也會一如既往、涌起如云地報道,大多稱反映了黨中央反腐敗的決心和力度,是反腐敗斗爭的重要成果云云。但我們也注意到,腐敗官員因經濟犯罪倒臺后,往往牽扯出生活作風糜爛、工作作風粗暴武斷等很多問題,有的官員在任上,大搞“政績工程”、搞得民怨沸騰。如原安徽省副省長王懷忠在任安徽省阜陽市主要領導期間,一手策劃了大大小小的“政績工程”,好大喜功,對“數字出官”的升遷之道了然于胸,大搞數字游戲,上報的GDP總值和年增長率及財政收入令人咋舌。本是全省倒數第一的經濟水平,硬是被王懷忠“吹”成順數第一。就是這樣的“王大膽”,給阜陽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造成了災難性的損失,搞得民怨沸騰、民心皆失,但王懷忠卻能平均每兩年官升一級。這正中了王懷忠的理論總結??只要能搞出政績就能上,關鍵是要讓領導而不是讓老百姓看到政績!因此,我們有理由疑問:假如某些官員不受賄,今日會怎樣?當然不會被判刑,但這不是問題的關鍵。問題的關鍵在于不少官員會不會因為好大喜功、民怨沸騰而受到處理?抑或在民怨沸騰中繼續升遷?

對這樣的疑問我們不得不去思考。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她的每一個成員,尤其是黨的領導干部理應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根本宗旨,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干任何工作應以廣大人民群眾滿意不滿意、贊成不贊成為最終的檢驗標準,凡是大多數人民群眾不贊成的事就應堅決不干。但是某些大搞“面子工程”、狂樹表面政績、生活作風糜爛的“壞官”緣何能得以步步升遷?而且只有當其個人因經濟犯罪等原因被繩之以法后才能公開揭露其生活作風和工作作風問題?按照黨的宗旨、黨的紀律和用人標準,這樣的人是斷不能升任高位的,但事實是:他們順利地榮任了,問題的癥結何在?

首先我們要考慮我們的干部選拔任用過程中的某些環節是否存在問題。有些干部在人民群眾中口碑是很差的,但他們卻官運亨通,在老百姓的非議聲甚至罵聲中一路攀升。我們的考察部門和上級發揮了什么樣的職能作用?提拔他們的上級部門和領導有沒有責任?毋庸諱言,我們應對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機制進行深刻的反省。這里有兩個層面的問題:一是考察任用干部的方法。我們只靠到被考察對象工作單位、部門或地區召集一些工作人員談談話,填填表格能否真正代表民意?由此獲知的信息和情況能否全面?我們一直強調群眾對干部的選拔任用有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監督權,什么是選擇權?如何體現?應該探尋一個讓老百姓真正能選擇和決定自己所在行政區域領導人的行之有效的途經。有些干部正是瞅準了用人機制上的漏洞,才會“敢想敢干”,大搞形象工程和形式主義,他們的理論源泉和動力就是:領導滿意就能上!第二個層面的問題是:在上級決定考察擬任用某個干部時,在考察過程中有多少人說了真話?有些樂于搞形式主義、面子工程、熱衷于鉆營謀官的壞干部,其所在轄區的群眾,包括那些在上級考察時被叫去談話的他們的部下,應該是最了解其底細的,但是這些人面對考察人員的目光和其手中記錄談話內容的紙筆有多少人說了真話?我敢說大多數人是以唱贊歌為主的。一個社會中的成員能否時時處處都講真話,是需要這個社會提供講真話的空氣的。如果一個人僅僅因為仗義執言講了真話就可能在各種利益上受到損害甚至連謀生的權利和生存的自由都受到威脅時,我們就沒有理由去苛求他們講真話。原安徽省副省長王懷忠在任期間胡作非為,據報道一直是群眾密集舉報的對象,但他卻節節上升,這就使得老百姓開始懷疑自己的能力,進而懷疑這個社會的價值取向和是非標準了。所以,人們有時不講真話就無可厚非。如果再遇到個心胸狹隘、報復心強的主兒,說真話的人恐怕就更危在旦夕了。郭光允為了揭發程維高及其兒子的腐敗問題,經歷了遙遙近十載的苦難,包括牢獄之災!盡管程維高倒了,但任何一個有識之士從中絕不會只想到欣慰,更應感到悲哀!所以,我們有理由質疑:假如某些高官不受賄,他們會不會倒?會不會在職位上更上層樓(年齡到限除外)?

其次,我們必須反省我們的決策機制和監督機制。首先是決策機制。有些領導干部、特別是已被依法嚴懲的不少干部在任時,能夠一手遮天,胡作非為,隨意決策,揮霍或糟蹋納稅人的血汗,他們弄虛作假,搞數字游戲,虛報各種產值和收入;或不切當地實際,盲目決策,大上項目、胡亂拆遷、大興土木,為何屢屢得手(如建“白宮”辦公樓的區委書記)?這說明在我們的決策機制中,一把手一言堂的現象還很嚴重。有時候,一個一把手的決策可能明顯是錯誤的,但是由于沒有強有力的對決策權力的制約機制作保障,可能外界的反對之聲,包括決策群中的正義之聲和決策者治下的群眾的反對之聲都無濟于事;甚至一個不開明的決策者可能僅僅為保全自己的面子而置廣大百姓的利益于不顧,對發表不同意見的同僚打擊報復,也會進一步增加決策的錯誤,坑害更多百姓的更大利益。決策錯誤或失敗可能基于腐敗、無能、失誤或好大喜功等多種原因,但如果不受賄,并不一定導致他們下臺。因此,如何規范領導者的決策行為是一個重大課題。中國歷史上因決策失誤而使人民利益受損甚至飽受苦難的事例不在少數,而且,任何一個清醒的人都不會說在目前社會中已經絕跡。再看我們的監督機制。有些領導干部胡亂決策,其方案緣何能屢獲通過?若干勞民傷財的“大項目”為何能頻頻上馬?現實中,他們必須將這些“大膽設想”形成決策層群體的意志,直至形成紅頭文件。這一過程中有若干機構和人員可以監督、反對,但事實是最終都獲通過。這說明監督乏力,或者監督虛無。我們應該問一問:權力機構等部門監督了沒有?有些不切實際、不符合當地實情的形象工程項目為什么能順利獲得同級各套機構的通過和上級部門的批準?監督的乏力和虛無,維護的只是個別或少數領導者的權威甚至面子,但卻損害了廣大人民群眾的現實的或長遠的利益!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論憲法精神》一文中指出:輕視、漠視、甚至放棄自己的權利的行為屬于權利的自動退卻,“權利的自動退卻,就是對權力濫用的默許甚至放縱,不僅是對公民自己的不尊重,也是對整個公民群體的不尊重,也是對確認自己公民權利的憲法的不尊重。”這一論述應引起全社會的深思。必須做到以權力制約權力,即對可能濫用的權力通過國家權力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適當的權力分工實現相互制約(肖揚語)。監督虛無和乏力的另一方面還包括廣大人民群眾對領導機構和領導者決策行為的監督途徑不夠暢通。社會事務紛繁復雜,領導者在日常工作中做出的事關廣大民眾利益的決策行為太多了,我們不能指望光通過一兩封舉報信或一兩次上訪行為就能維護百姓的利益,遏制錯誤的決策行為。我們應該廣辟監督渠道,讓少數“壞官”的一切消極腐敗行為能最大限度曝光在公眾面前,使得他對錯誤的想法不敢為,不能為,進而發展到不想為。比如在我國,至目前為止,新聞媒體對領導干部尤其是級別高的領導干部基本上都是正面宣傳,極少有對他們不當言行和品行的批評、遣責方面的報道,有人說是為了維護領導者的形象。難道我們可以為維護一個領導者的所謂聲譽和形象而置廣大民眾的合法權益于不顧?我們應該維護領導人正當的行使權力的一切權利和權威,但我們不應該保護他們濫用權力侵犯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甚至沉迷于燈紅酒綠、聲色犬馬、生活糜爛的所謂權利和形象。近年來,大批被查處的腐敗分子幾乎都存在生活糜爛的情況,有關部門和媒體分析各種原因時也總有一個重要方面,就是缺乏監督!應該考慮建立起完善的符合法治社會特征的社會大眾通過新聞媒體監督曝光權力濫用者不當言行、品行的途徑和機制!這種制度的核心應是賦予新聞媒體曝光的自由。至于不當、失實或者侵權,應由一定的法律法規來調整,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

很多關于腐敗官員的案件就司法程序已經塵埃落定,有人亦已受死而去。但回顧他們的升遷史和在任時群眾對他們的評價,留給我們的思考絕不僅限于他們受賄被懲的司法問題。真正耐人尋味的應是假如他們不受賄,我們應如何評判和處置他們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