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216上午,丹陽法院對被告人徐曉合同詐騙案作出判決,鑒于被告人有自首情節,法院對其從輕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10萬元,尚未退出的贓款70余萬元繼續予以退賠。

今年25歲的徐曉原系丹陽市房產管理處職工,從2002年起,房管處下屬的某房產開發公司開發建設某住宅樓,因徐曉的朋友都知道徐曉在房管處工作,經常問其能否幫忙買到便宜房,平時花錢大手大腳、經常入不敷出的徐曉想到這是一個撈錢的機會,便產生了偽造印章和合同等向欲便宜買房人騙取購房款的念頭。從2005年至2008年的三年多時間里,被告人徐曉偽造了開發公司的公章、發票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私章,偽造了購房協議、商品房買賣合同、收款票據等購房材料,偷配了住宅房的鑰匙,先后與19名購房者達成了購房協議,騙取購房者預付的房款共計320.848萬元,后來有購房者發現自己預定的房子已經有人在裝修,騙局被陸續設破,為防止被害人報案,徐曉不得不退還了116.8萬元并按照約定支付了購房人賠償金50余萬元,案發前,其家人代其退還給購房者購房款114萬元,至案發時仍有70余萬元未能退還給被害人。被告人徐曉將騙得的款額大肆揮霍,經常邀一幫朋友去上海、南京等地住高檔賓館和進行高額消費,還投資經營了一家理發店和一家海鮮樓,因經營不善均虧損,三年時間揮霍了60多萬元。20088月,自感罪孽深重難逃法網的徐曉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文中徐曉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