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引發精神病 法院判決責均擔
作者:曹禮坤 發布時間:2009-02-09 瀏覽次數:1014
本網鹽城訊:近日,江蘇省阜寧縣法院審結一起特殊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被告李某因與患有精神疾病的原告張某發生吵打,導致張某精神病復發,李某被法院判決承擔張某一半的醫療費等經濟損失一萬余元。
原被告系同組村民,2008年6月的一天,二人因瑣事發生爭執,被告李某因不滿患有精神病史的原告張某對其辱罵,雙方大打出手,導致原告額頭著地受傷昏迷。張某當日住院治療,并住院數月,用去醫療費用近二萬元。后經司法鑒定,雙方吵打是導致張某“精神分裂癥”復發的誘發因素。同年10月,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李某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2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明知原告患有精神病史仍與其發生吵打,導致原告精神疾病復發,李某依法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原告張某明知本身具有精神病史,還辱罵他人,是該起爭執引發的重要原因,其也應對自身的損失承擔一定責任。根據過錯責任原則,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