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云龍法院分析當前涉及獨生子女離婚案件的特點、原因及其對策
作者:周萌 發布時間:2008-11-24 瀏覽次數:1494
在當前基層法院的離婚案件中,獨生子女離婚的案件占有相當的比例。該類案件呈產生矛盾多元化、涉及財產爭議大、矛盾難以調和等特點。云龍法院為此作出分析并尋找對策。
特點和原因:
一、離婚原因的多元化。除了一般離婚案件所涉及的因性格不和、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婚外情等具有普遍性的原因之外,部分當事人自制、自理能力差、逞強好勝、協調矛盾能力差已成為產生矛盾的主要原因。其次,由于部分獨生子女在結婚后,生活上過多地依賴父母而選擇隨一方父母生活,致使婆媳等關系不睦也是導致離婚的主要原因。
二、離婚的觀念發生變化。部分離婚案件所涉及的獨生子女,不少系再婚后又離婚。由此可以看出,他們已超出傳統觀念的束縛,對婚姻的態度更加理性、離婚的隨意性更大,好則聚,否則即散。不再為眼前的矛盾、暫時的痛苦或者不適應而努力去維系家庭,更不愿為此作出更大的犧牲。
三、雙方對立情緒大,矛盾難以調和。在法院調解過程中,雙方對立情緒一般較大。這除了雙方從小過多受父母溺愛導致個性強、不愿認錯、認輸等方面的原因之外,雙方家庭的介入也是主要原因之一。本來夫妻雙方可以協調解決的矛盾,由于家庭的本位主義思想而導致雙方家長及親屬的直接干涉和不理智的介入,往往加劇了夫妻雙方的矛盾,甚至有可能協調不好最終導致雙方家庭的“武力”解決,加深了夫妻之間的矛盾。
四、對子女的監護權及財產歸屬的爭議更大。一些家庭由于受傳宗接代等觀念的禁錮,夫妻甚至家人在法庭上為子女的監護權爭執不休,有的為達到目的,不惜采取強奪、隱藏子女等方式;相反,有的夫妻為了今后便于再婚或者個人生活,認為離婚后帶子女生活是累贅,均會輕率地退讓子女的監護權。其次,多數獨生子女的父母為了使自己的利益需要。一般在子女尤其男方家庭在子女結婚時,購置了房產、汽車等大宗財產。由于不動產的登記時間、舉證等方面的原因很容易在離婚時對該類財產的來源、性質產生爭議,從而導致對此類案件在訴訟中,爭議性很大,很難通過協商的方式進行解決。
對策:
一、加強法制宣傳、強化獨生子女的整體素質。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的穩定關系到社會的穩定。當前社會可采取靈活多樣的宣傳方式,進行婚姻法等基本法律的宣傳和教育,拓深拓廣宣傳層面,讓更多的獨生子女明白輕率離婚帶來的危害性和導致的不良后果。在此基礎上,強化獨生子女的素質教育,培養他們積極向上的人生品質、勇于面對挫折和困難的良好心態和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以正確對待自己的婚姻。
二、借助各種力量,加大調解的力度。對此類案件,應當在查清離婚主要原因的基礎上,加大調解的力度,必要時,可通知雙方的家人參與調解,必要時,應對家人進行有效地疏導和教育,讓他們面對子女的矛盾,由消極地干涉變積極地化解。另外可借助民間調解組織或者邀請陪審員參與調解,以全方位地疏導、化解雙方的矛盾。
三、進行財產的事先約定。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可以約定所有權,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據此,可建議,如果涉及到大宗財產,夫妻雙方可以采取上述方式約定夫妻財產的所有權,以避免以后對此再產生爭議,給離婚之訴人為地設置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