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為私貸公用,開發商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將他人已經居住但尚未辦理產權證的房屋再行買賣,并辦理了按揭貸款手續,又因多次欠貸導致該房產幾近被銀行拍賣,實際房主為確認產權將開發商與第三人訴至法院。近日,銅山法院認定開發商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確認雙方買賣合同無效。

20064月,石某花了25萬元從某開發商買了一套房產并順利入住,但一直未辦理產權證。2007年底,徐州某銀行的一紙催款通知書寄至石某住處,稱該房產辦理的抵押貸款已欠貸多月,如不立即還款將依法處理房產。石某甚是不解,自己的住房尚未辦理房證,何談辦理抵押貸款呢!石某找到銀行,卻發現該處房產不僅有房證,還有全套抵押貸款手續,只是房屋所有人處赫然寫著王某的名字。石某不禁擔心起來:難道自己遭遇了一房二賣?可為什么自己還能一直順利居住呢?

法院經調查發現,原來在石某入住后兩個月,開發商為融資又將該房賣與王某,雙方約定由王某按正常程序辦理房證以及抵押貸款,但并不實際主張房屋產權,開發商獲得房款后以王某的名義定期償還銀行貸款。王某認為自己并沒有什么損失,心甘情愿得幫了忙。開發商獲得資金每月定期還款,一直相安無事。但至20075月,開發商因涉稅犯罪歇業,法定代表人被逮捕,每月定交的貸款也沒了著落。面對石某的起訴,開發商與王某統一口徑,稱王某辦了房證就是房屋所有人,開發商一房二賣,應向石某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依據《物權法》規定的不動產登記生效原則,一般的一房二賣應依據誰有房產證誰是所有人的原則確認產權。即如果開發商向石某交付房產后,又把房屋賣給善意第三人并辦了房產證,因為石某未辦房產證,法院就有可能判定房屋屬于善意第三人所有。但本案卻不是普通的“一房二賣”,開發商與王某簽訂買賣合同的真實目的不是買賣房屋,而是惡意串通,以正常交易的形式達到私貸公用的目的,侵害了石某的利益,屬于《合同法》規定的惡意串通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應依法判定合同無效。本案私貸公用的后果值得深思: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王某持有的房產證自然無效,但其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而借出的貸款仍需償還,實際使用貸款的開發商已經成為“空殼”,等待王某的是銀行的追索,私貸公用最終侵害的是貸款人的利益以及國家正常的房地產及金融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