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理解公告離婚的概念與適用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發(fā)布時間:2007-09-10 瀏覽次數:1783
現實生活中,訴訟解除婚姻關系已被越來越多的離婚當事人采用,而公告離婚對于很多人卻很陌生,什么是公告離婚?公告離婚與訴訟離婚有什么區(qū)別?哪種情況可以采用公告方式離婚?離婚也要告之天下嗎?
一、公告離婚的概念
公告離婚,顧名思義,就是人民法院通過發(fā)布公告解除當事人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具體來說,是在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被宣告失蹤后,另一方要求離婚時,人民法院通過發(fā)布公告解除他們的婚姻關系的一種離婚方式。從表面上看,公告離婚是一種新的離婚方式,是解除當事人婚姻關系的一種新方法,但其實質仍是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婚姻關系,是訴訟離婚的形式之一,只不過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判決書時要采用公告這種特殊的送達方式,所以才被稱作公告離婚。
公告離婚并不是任何離婚當事人都可以采用的,夫妻一方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的,婚姻關系自行終止,另一方無須公告離婚。這就意味著,夫妻一方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的,從一方被宣告死亡之日起,另一方就恢復了再婚的自由。這是宣告死亡與宣告失蹤在法律后果上的最大不同。公民一旦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其婚姻關系就自然終止,而宣告失蹤的其婚姻關系仍然存在,失蹤一方的配偶只有同失蹤人離婚,才能恢復再婚的自由。因此,只有一方下落不明被宣告為失蹤人的(尚不夠宣告死亡條件的),另一方才有申請使用公告離婚的可能。公告離婚在適用范圍上之所以有這樣的特殊性,究其原因,還要從實施公告離婚的目的說起。夫妻關系的存續(xù),應以夫妻共同生活、互享權利、互盡義務為前提。如果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并且已被宣告失蹤,長期與家庭失去聯系,事實上就喪失了這種前提,使婚姻關系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人民法院通過公告方式解除這樣的婚姻關系,就是為了使這樣的當事人及早從名存實亡的婚姻中擺脫出來,從而獲得再婚的自由。對于那些夫妻雙方互相知道音信或有確切消息證明另一方仍然健在的,是不能采用公告離婚這種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的。對于夫妻一方起訴離婚,另一方能夠出庭卻拒不到庭,人民法院缺席判決準予離婚的,也不是公告離婚,雖然在這一過程中也會使用公告方式送達起訴書、判決書,但它與公告離婚在適用條件上還有很大差別。
二、適用公告離婚的法定條件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但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與下落不明的配偶離婚的,并不是都能達到目的的,人民法院適用公告離婚是有條件的。
1、被告人下落不明必須是真實存在的法律事實。 被告人下落不明是指被告人離開最后居住地后杳無音訊或者查無住址必須是客觀事實,而不是主觀臆斷,更不能是隱瞞真實情況的虛假情況。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訴訟請求時有義務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時間和地點,以及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機關關于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材料。
2、被告人被宣告為失蹤人是適用公告離婚的前提。只有夫妻一方被宣告為失蹤人,另一方才能公告離婚。被告人下落不明并不必然被依法宣告失蹤。只有符合《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宣告失蹤的條件,即被告人下落不明滿兩年,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發(fā)布查找公告(公告期為三個月),仍杳無音訊的,才能被宣告為失蹤人。如果被告人尚未被人民法院宣告為失蹤人,原告與被告的離婚就不會被準予,原告暫時就不能與他人結婚。
3、人民法院向被告送達法律文書要采用公告方式送達,并且要遵守法律關于公告期的規(guī)定。由于被告人下落不明,因此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判決書時要用公告方式送達,需要注意的是公告離婚有兩個公告期,無論是人民法院在開庭前向被告送達起訴書,還是人 民法院在判決后向被告送達判決書,發(fā)布公告的公告期都不能少于60天。對于出國后失蹤的被告人,公告的期限還要延長至6個月。
4、被宣告為失蹤人的配偶起訴離婚且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可判決準予離婚,不用調解。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依據的不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是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蹤的客觀事實,所以無須調解。
5、人民法院準予離婚的判決一經做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而且不能被撤銷。《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因此,解除婚姻關系就會成為定局,既使被宣告失蹤的公民重新出現,也只能撤銷宣告失蹤的判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是不能改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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