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酒后無證駕駛,追尾后還逃逸傷人,近日,南通市崇川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

200762凌晨420分左右,李某酒后無證駕駛蘇BF6011汽車,在本市工農南路崇川路口撞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的蘇FGA951汽車尾部。李某因懼怕被交警處罰而欲駕車逃離,這時,蘇FGA951汽車上的乘員何某立即下車,抓住李某所駕汽車的駕駛室車門要求其停車,李某見狀仍拖帶何某強行駕車逃離,致使何某被帶至工農路園林路口北側約40處時摔下汽車,頭部受傷。李某駕車逃離后于200764被抓獲歸案。經法醫鑒定,何某的損傷程度已構成重傷。在本案審理期間,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由李某賠償被害人住院期間醫藥費計23429.63元,并已經部分履行。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考慮到李某認罪態度較好,并與被害人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并已部分履行,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