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庭宣判應正確處理好三個關系
作者:張峰 發布時間:2007-08-23 瀏覽次數:1590
為了提高案件案件質量,實現案結事了,推進社會和諧,當庭宣判必須正確處理以下三個方面的關系。
一是正確處理當庭宣判與司法公正的關系。宣判具有不可逆轉性,一旦作出,宣判內容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更改。當庭宣判要求法官在開庭后即時宣判,是對法官綜合能力的巨大考驗。在目前我國法官的整體素質尚未達到相當高度的情況下,對當庭宣判應保持必要的謹慎態度。如果審理后對案件的處理沒有充分的把握,就不要進行當庭宣判,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裁判不公。
二是正確處理當庭宣判與訴訟調解的關系。加強訴訟調解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性手段,通過調解,促進當事人消除積怨,化干戈為玉帛,徹底平息糾紛,促進社會和諧。因此,法官在當庭宣判前必須做耐心細致的調解工作,只要還有調解的必要和調解的可能,就應當進行調解。只有盡了最大的努力調解未果后才能進行當庭宣判。
三是正確處理當庭宣判與社會效果的關系。許多旁聽群眾和部分當事人希望看到法院審理案件后就能夠當庭宣判。但某些案件,即使經過法庭調查和辯論,案件事實已經查清,是非責任已經分明,處理時能做到不偏不倚,但都不宜當庭宣判,否則會產生消極的社會效果。如在審理中,當事人情緒難以控制,有自殺、行兇的傾向時,法官必須保持冷靜,切勿匆忙當庭宣判,以防當事人做出過激行為,危害社會穩定。對這類案件,一定時間的冷處理是完全必要的。其間,法官不僅要采取必要的應急防范措施,還要積極地做好當事人的疏導勸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