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審理的因離婚導致的財產分割案件中,對房屋的價值、房屋的歸屬等問題發生爭議的,數量很多。各地對這個問題的處理和做法不一。對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在離婚時如何分割進行研究,在理論上和實務上都非常有必要。筆者試從夫妻共有房屋的認定及分割方面 談幾點認識。

一、夫妻共有房屋的認定

根據現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婚后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私有房屋,屬夫妻共同所有;

2、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即使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也屬夫妻共同所有;

3、婚前以男女雙方的積蓄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等房屋,屬夫妻共同所有;

4、由一方婚前購買或自建的房屋,婚后以共同財產重建的,屬夫妻共同所有;擴建的,擴建部分屬夫妻共同所有。這種情形在農村比較常見,作為一方婚前財產的房屋,由于年久失修或家庭經濟條件的提高等因素,婚后用共同財產重建、改建、擴建,新的房屋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

5,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該房屋歸夫妻共同所有;

6、當事人結婚后,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未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該房屋歸夫妻共同所有;

7、一方或雙方繼承的房屋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二、離婚時對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

根據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應采取以下原則:1、堅持男女平等原則;2、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原則;3、堅持有利于生產、生活原則;4、照顧無過錯方原則;5、不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原則。結合審判實踐經驗,筆者認為;對夫妻共有房屋在離婚時的分割,可以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對共有房屋的價值及歸屬達成協議的,只要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他人利益,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例如由雙方對該房屋市場價進行確認,一方得房,一方獲取補償。

2、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房屋能夠分割的對房屋進行分割;不能分割且雙方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由競價高者取得房屋所有權,并補償另一方競價的一半。也可以通過房屋置換公司進行置換、調劑,將一套房屋置換成兩套,夫妻各一套。

3、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當于房屋價值一半的補償或相應的補償。

4、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并就所得價款扣除拍賣所需費用后,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分割原則進行分割。

5、對離婚前房屋拆遷,離婚后取得的補償應作為共同財產分割;一方回遷取得房屋的,應支付給另一方適當的住房經濟補助款。

6、離婚時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或協商不成的,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7、用按揭方式購買的房屋,房款未全部付清的,處理方式一是采取轉按揭的方法,由主張房屋所有權的一方將已交納款項的一半支付給另一方;二是采取拍賣的方法,將房屋評估拍賣所得價款,扣除評估、拍賣所需費用后,由抵押權人優先受償,余款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