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技巧探析
作者:張向陽 劉曉璐 發布時間:2007-01-26 瀏覽次數:3151
法庭是法官進行審理和裁判案件從而解紛止爭的特定場所。在法庭這一特殊的舞臺上,法官的庭審技巧高低對于實現審判的公正與效率,維護法庭權威和法律尊嚴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筆者在本篇中擷取了民事審判過程中的三個方面進行庭審技巧的剖析,并對之作些粗淺的歸納。
一、爭議焦點的科學歸納
俗語說“旗開得勝”,第一步總是很關鍵。審案中的第一個關鍵就是歸納爭議焦點。爭議焦點就是案件的核心,抓住它,抓準它,下一步法庭調查就能把握住重點,做到層層展開,有條不紊地進行;如果抓錯了,法庭調查就可能出現漫無邊際的現象,該調查的內容沒有調查,不該查的查了一大堆。所以,歸納爭議焦點從一個側面體現了一個法官的業務能力。
造詣深厚的武學大師,總是出手準確,直擊要害。優秀的法官也是如此,他要在聽完訴辯雙方對案件事實的基本陳述之后,排除干擾,撥開迷霧,準確地挑出案件的“一根筋”,從而把握住案件爭議的實質,解決問題。
要做到這一水平,第一個技巧是要學會抓“點”。爭議焦點關鍵在于“點”上,作為法官要學會抓“點”,這個“點”不是浮在表面上的爭議問題,而是隱藏在爭議的問題之后,導致糾紛發生的“癥結”。要掌握這一技巧,首先要求具有一定的審判經驗。經驗豐富的法官,一般在聽取了原告的起訴和被告的答辯后,就能很快找出雙方糾紛發生的“癥結”,所以,審判經驗很重要,法官要善于總結經驗,經驗多了,解決問題的能力自然提高,找“爭議焦點”自然找得準。其次,“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再豐富的經驗也要在掌握案情的基礎上運用,因此,法官還要熟悉案件訴訟材料。法官了解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并非只有在庭審調查階段,法官對當事人所爭議焦點的看法是逐步形成的。因此法官應當在庭前準備階段就審查訴訟材料,不要非等到庭審調查階段才根據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歸納當事人爭議的焦點。
二是掌握“倒推法”。中學時期解幾何題經常用“倒推法”,即倒著推理。正常推理是,根據已知的條件推出結論。倒著推理是根據結論推出應具備的條件。這種“倒推法”應用在尋找爭議焦點上效果也不錯。舉一遺囑繼承案為例:原告起訴稱,其通過遺囑繼承的房屋被被告強行占有,要求被告搬出該房屋;被告辯稱,原告持有的遺囑無效,該房屋歸其所有,要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法官歸納該案的爭議焦點是:該房屋究竟應當歸誰所有。然后,開始調查被告是怎么占有的該房屋,被繼承人死后有哪些繼承人,原告是不是被繼承人,原被告與被繼承人是什么關系等等,開了三次庭,調查了一大堆內容,最后一研究,遺囑有效,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結果在法庭上調查的很多內容都沒有用上。如果把原告的訴訟請求作為結論,進行倒推,如果結論“被告應該倒出所占房屋”成立,那么必須具備條件1:該房屋屬于原告所有。在這里,條件1是不是爭議焦點呢?再推推試試,如果推不動,已經到底了,條件1就是焦點,如果還能向前推,就不是焦點。根據條件1我們又可推出條件2:遺囑有效,本案原被告對房屋發生糾紛就是緣于“遺囑”,推到這里,到底了。可見, “遺囑是否有效”就是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如果法官在這一案例中運用“倒推法”,該爭議焦點就會迅速的被抓住,從而有效地解決當事人的矛盾,也大大節約了司法資源。
總之,歸納爭議焦點要本著一個原則:從確定的爭議焦點上就能看出下步的審理思路,便于下步的法庭調查。如果確定的爭議焦點,叫人看了不知下步法庭調查從何處下手,那么這個爭議焦點就可能存在問題。所以,準確地歸納爭議焦點,有利于確定庭審重點,正確引導當事人舉證質證,從而有效地開展庭審活動,提高庭審質量和效率。作為審判法官,在庭審中,準確歸納爭議焦點是其必須具備的能力。
二、調解機制的巧妙運用
調解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制度,曾被譽為“東方經驗”。調解具有解決糾紛的高效性和靈活性,能夠極大提高訴訟效率,其快捷、高效、省力的優越性適應了司法實踐的需要。加強調解工作,不僅有利于調節、緩和、消除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和糾紛,有利于當事人言歸于好,增進當事人之間的團結和友誼,保持當事人之間的經濟交往,縮短訴訟周期,讓當事人以最少的訴訟成本維護自身利益,而且能夠有效預防群體性事件的發生,消除社會不穩定因素,化解各種社會矛盾,減少涉訴上訪,維護社會穩定。當前的司法審判改革要求法官努力做到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調解是一門學問,更是一門藝術,要提高民事訴訟調解工作的效益,必須開拓思維,積極探索科學調解方法,不斷提高調解藝術。筆者在觀摩眾多庭審之后,總結出下面幾點技巧:
首先,要準備充分,抓住時機。盲目調解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表現,不僅不能達到調解的目的,反而,有時會激化矛盾。因此,法官要學會準備,吃透案情。案件到手,要通過看、談、查、問等方式,掌握案件爭議的焦點,是非責任,形成糾紛的真正原因,當事人的家庭、財產、文化程度、性格特點和社會關系等情況,理清調解工作思路,找準調解工作的切入點和調解開展的時機,做到有的放矢。
其次,要選擇最恰當的調解方法。比如面對面、背靠背調解方式的選擇,公開與不公開調解選擇,都要根據案情而定,特別是涉及個人隱私、離婚糾紛等案件,可根據案情,根據當事人的意愿而定,選擇有利于達成調解的形式。另外,在了解當事人情況的基礎上,對不同的當事人要采取不同的措施進行教育,也可適時邀請有關單位、組織、個人甚至當事人的“說情人”參與調解,或通過他們進行調解,有時會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再次,要講法入心,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法官必須熟練掌握調解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規,在調解過程中,能夠把法律、法規的真實含義講到當事人的心坎上,使當事人由了解法、認識法到接受法,從而剔除當事人初存的不合法律、法規的觀念,把當事人的思想引到依法度事的思路上來。除此之外,法官還要對當地的社情民義、樸素的道理、道德觀念等有所了解,結合案情,教育當事人合理地看待糾紛、合理地處分自己的權利,防止胡絞蠻纏的現象發生。對離婚糾紛、贍養、撫養、收養糾紛、鄰里糾紛等具有一定人身依附關系的案件,要用夫妻情、父(母)子(女)情和友情感化、引導當事人,促使當事人從感情的角度、長遠的角度、團結的角度考慮案件的處理意見,降低對立情緒,化解矛盾糾紛。
同時,要闡明利害,換位啟發。從審判實踐來看,案件之所以起訴到法院,往往是當事人之間已經積怨較深,甚至相互仇視,思想不理智,處理問題不顧后果。因此,作為法官,在調解過程中,要全面地分析案件,闡明采用不同的結案方式帶來的不同后果,幫助當事人用全面的、長遠的、聯系的觀點看待糾紛,理智地選擇調解結案方式。在當事人的文化程度、職業、家庭情況有區別的情況下,在對當事人進行啟發教育的同時,還要教育雙方當事人進行換位思考,讓其站在對方的角度考慮問題,促使雙方相互體諒,從而,減緩矛盾,達成協議。
最后,以上十點技巧的運用基礎,就是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之后,能夠拋開自己的主觀判斷的影響,保持客觀中立,對待當事人不分親疏,不能壓制一方,抬舉、偏袒另一方,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讓當事人確信法官始終是不偏不倚地為他們在盡心盡力、盡職盡責。
三、庭審過程的技巧語言
庭審語言貫穿庭審的始終。孔子曰“志有之,言以足智,文以足言;不言,誰知其志?”一個法官必須擁有智慧,懷有良知,這非常重要。然而更重要的是,他必須擁有表達其智慧和良知的語言能力;必須有駕馭法庭審判這艘航船,沿著程序正義的航道,征服狂風巨浪,越過暗礁險灘,順利抵達實體正義之彼岸的語言水平。
孟德斯鳩說:“一個民族的法官,只不過是宣布法律之詞語的喉舌,是無生命的人,他們既不能變動法律的效率也不能修正其嚴格性。”這句名言道出了庭審語言的核心,即合法性。雖然以往很多著作在談到庭審語言時,會提到“莊重性”“準確性”“科學性”等,但法官最大的語言技巧卻是源于法,宏于法,律于法,也囿于法。在這些年的司法改革中,一個重要的措施是開始實行“控辯式”(對抗式)的審判方式,按照新的民事訴訟法的精神,法官的定位主要是“居中裁判”,因此,法官應該少說,多聽;認真地聽,謹慎地說。這是一個總的原則和總的技巧。多嘴的法官不是好法官。法官的魅力不在于他的口才而在于他的思考和判斷。很難想象,一個在法庭上喋喋不休的法官能給當事人帶來多少可信度。法官不能過早地透露自己的意見,相反要讓當事人雙方的意見、主張通過論辯以后充分顯示。法官的尊嚴、威嚴和能力,更多的是出自他的沉默。但這并不是說法官要自始至終沉默,而是說,一個睿智的法官首先應該明白自己在法庭上該說什么、少說什么、不說什么。
法官在法庭上的語言分為程序性語言和實體性語言。
程序性語言是指法官執行程序法、履行程序職責時實施的語言行為,如宣布開庭,告知訴訟權利義務、宣布法庭調查、辯論等等,程序性語言雖然看上去比較簡單,但卻是司法程序公正的外在表現。把握程序性語言,法官首先要說到位,到位就是不能偷工減料,馬馬虎虎,比如對于一個涉及很多人的案件,法官在詢問意見的時候必須一個一個的問,這樣才能充分尊重各方當事人,并維護法律的威嚴。第二,程序性語言要說的明白、得體、準確、易懂,涉及到法言法語要及時闡明,針對不同的環境要選擇不同的說法。第三,不要對證人或鑒定人的證言證詞當庭作評論,或把證人和鑒定人說話的含義明示。在交叉詢問中,法官要時刻保持自己的中立裁判的地位,讓發問人自己去揣測、判斷證人的證詞語力、含意等。第四,不要頻繁打斷。頻繁的打斷當事人的發言,會給其一種“你不用解釋”“你的案子已定”的感覺,會影響其訴辯的效果,如果非打斷不可,也要講究技巧,盡量在話尾打斷。
實體性語言是法官參與實體調查時實施的言語行為,這些語言是為實體性正義而服務,比如有關案件本身問題的問話或事實調查性問話。技巧的運用實體性語言,首先應保持自己中立的態度來詢問。第二,要多用開放性問話。開放性問話的信息量大,而支配力小,便于法官在最大的限度內查清案件事實。第三,要合乎邏輯的問。這是說詢問一定要符合事物認識的一般規律,比如時間順序、因果順序等,循序漸進的進行。法官的目的是查清事實,因此不能采用“突擊式”“跳躍式”等怪招,否則就背離了法官的角色。第四,不要隨便做出主觀推定,法官在審判過程中一定要慎用“事實”一詞。第五,不要在當事人一說出為自己開脫的話時就和他較勁。第六,不要在一次問話中問多個意思獨立的問題,否則會使問話沒有明確的目的性,失去應有的作用。第七,不要在問話中提示答案,不要將評論性或者結論性的話語夾雜到問話中來。
另外,法官在整個庭審過程中說話的口氣應該是堅定的、平和的,不容置疑的,語言不能躲躲閃閃、似是而非,不能說廢話。法官是法律的喉舌,是活的會說話的法律,是公正的化身,所以法官對自己的話語要慎之又慎。
以上是筆者自己的一點體會,庭審中的各種技巧環環相扣,有機統一,處處閃爍著智慧的光芒。每一位法官,想要擷取這朵智慧之花,必將要經過漫漫長路的歷練,但筆者堅信,通過法官們不斷地總結經驗和分享成果,在不遠的將來我們的庭審將更富藝術和美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