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常州訊:20081112上午,市民錢某在我市某銀行打印帳單時,突然發現自己2004年在該行辦理的借記卡帳戶內被提走了現金16筆,每筆金額為2009元(其中9元為跨行交易手續費),共計32144元。她連忙向銀行工作人員詢問取款情況,被告知取款地點是蘇州市某銀行的ATM自動取款機。“銀行卡明明就一直在自己身上,而且自己并沒有去蘇州取過這16筆錢,怎么會有該取款記錄?”帶著疑惑,錢某向本市南大街派出所報了案。

接到報案后,南大街派出所辦案民警隨即趕到了蘇州,調取了當時ATM自動取款機的監控錄像記錄。監控錄像顯示,錢某借記卡內的資金是被一名男子于20081110日晚1125分之后提取的,該男子面戴口罩遮住臉部,以一張正面圖案與銀行借記卡圖案明顯不同的磁條卡插入ATM機,輸入密碼后連續多次提取現金。南大街派出所經調查后,因無其他線索目前尚無法破案。錢某認為根據她與銀行之間的儲蓄存款合同關系,銀行有保障儲戶存款安全的法定義務,于是錢某把發卡銀行告上法院,要求判令該銀行支付自己32000元存款及利息。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錢某與發卡銀行建立了儲蓄合同關系,鑒于一男子當時取款的情形可以認定所持的卡為偽卡,而ATM機未能識別,銀行亦無法證明儲戶存在泄露密碼的過錯,銀行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遂判決支持原告訴請。后銀行不服上訴至常州中院。常州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儲蓄合同的性質,銀行負有保證存款人存折、銀行卡內存款安全,并為存款人保密的義務。同時,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識別偽造的存折、銀行卡等,也是銀行應盡的合同義務。該案中,根據監控錄像反映,實際取款人所持卡外形特征與錢某所有的銀行卡有明顯差異,可以推定實際取款人系持偽造的銀行卡取款。銀行認為錢某對其設置的密碼管理有過失,但并無相應證據予以證實。退一步說,就算錢某泄露了賬戶密碼,但如果沒有真實的銀行卡,或者假銀行卡不能通過銀行交易系統的識別,實際取款人還是無法支取存款。因此,由于銀行未能識別偽造的銀行卡,對錢某造成的財產損失,應承擔全部違約責任。2010118,常州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