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二手車”市場正處于高速發展期,但還存在不夠規范之處,比如消費者難以準確獲取車況、行駛距離、維修記錄等信息,信息的不對稱加大了交易風險。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原告購買“二手車”后發現系“事故車”的買賣合同糾紛,最終法院判決解除合同,賣方賠償違約金。

潘女士從朋友經營的一家汽車貿易公司處得知,從事“二手車”生意的陳小姐有一輛二手奧迪A6汽車出售。這位經營汽車貿易公司的朋友通過微信,告知了潘女士車輛的具體情況、行駛距離、無事故等信息。后來汽車貿易公司的工作人員帶領潘女士到陳小姐處看車、驗車及試駕,潘女士當場與陳小姐簽訂了《車輛轉讓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車款為122000元

看車當天,潘女士支付了定金10000元,便由汽車貿易公司的工作人員將車輛開回了汽車貿易公司。因潘女士購車需要辦理銀行貸款,故潘女士委托汽車貿易公司代為辦理,并向汽車貿易公司公司支付了包括首付款、過戶費等在內的費用共計34400元。

汽車貿易公司通過其業務伙伴另一家汽車銷售公司辦理車貸事宜,并由汽車銷售公司作為名義汽車銷售商與潘女士及銀行簽訂了貸款合同。銀行向汽車銷售公司發放了車貸96800元,汽車銷售公司、汽車貿易公司層層將車款付給了賣家陳小姐,并分別從中獲益8000余元、6000余元,賣家陳小姐共收到車款123000元。汽車貿易公司還協助潘女士辦理了車輛過戶手續。

潘女士在使用、維修車輛時發現,該車曾經發生過重大事故,經與各方協商未果,于是起訴至法院。

在審理過程中,法院保險公司調取了案涉車輛的出險及理賠記錄,發現該車為“事故車”。法院認為,潘女士陳小姐的車輛轉讓合同協議書中雖未書面約定車輛須為非事故車,但陳小姐作為專業的“二手車”銷售人員,按照122000元的價格將車輛出售給潘女士該價格與產品質量即實際車況及車輛的實際價值明顯不符。對于買方來說,其以122000元的價格購買“二手車”,可以認定買方訂立買賣合同的目的為購買一輛無重大事故的“二手車”,標的物是否為事故車決定了潘女士是否訂立買賣合同。現因案涉車輛系事故車,屬于當事人一方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情形,符合法定解除的條件,故法院判決解除潘女士與陳小姐的車輛轉讓合同,并結合陳小姐在出售車輛中存在的違約行為酌情認定陳女士支付一定的違約金。

汽車貿易公司潘女士處共收取6000元,但除了過戶費外,汽車貿易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其已完成了服務合同項下的相關義務或代付了相關費用,故判決汽車貿易公司扣除過戶費外應返還潘女士5000元。

汽車銷售公司潘女士之間的法律關系實為擔保合同關系,汽車銷售公司因該筆貸款業務所得收益為8000元,并未明顯超出合理貸款服務及承擔保證責任之成本,且貸款合同的訂立及履行與該案車輛買賣合同的解除并無直接因果關系,故法院潘女士要求汽車銷售公司返還相應購車款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廣大市民,在購買“二手車”時,建議選擇規范的“二手車”經銷商或平臺,除了現場看車、試駕外,還應對車輛具體狀況、有無事故、違約情形和違約責任進行明確約定,最好委托第三方機構對車輛進行檢測,以降低交易風險。如果購車需要辦理貸款,也應通過專業機構辦理,并明確約定各項費用的性質及金額,盡量減少中間交易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