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王文系國家干部,2007年因病去世,按遺囑,家中房屋等財產均歸老伴張氏所有,但國家發放的4萬元撫恤金應否亦歸張氏獨有呢?仲裁裁決該撫恤金歸王文家屬所有,張氏和王文的四個兒子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將如何分割呢?

日前,賈汪區法院審理了一起一次性撫恤金分配糾紛案,認為妻子和兒子都是死者的近親屬,雙方的訴、辯主張均不全面,應對一次性撫恤金合理分割法官在宣判之際,辯法析理,最終親情彌合了傷痕,雙方和解。這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情介紹

王文系賈汪區陽光中學教師,老伴李氏,生有四個兒子,夫妻恩愛,家庭較為幸福。1990年,李氏因病去世,王文帶著四個兒子生活,家中無家庭主婦,王文既當爹又當媽,真是辛苦,好在功夫不負有心人,四個兒子春、夏、秋、冬都很爭氣,事業上都有一定的成就,現均已成家立業,分戶居住。

1992年,經人介紹,張氏嫁給了王文,張氏前夫早亡,張氏帶著與前夫的兒子王好一同到王文家生活。張氏勤儉持家,對待春、夏、秋、冬與自己的兒子王好一樣,兄弟五人亦較為團結,能夠和睦相處。后春、夏、秋、冬與王好均取妻生子,均與王文及張氏分開居住。2004年,王文光榮退休,與妻子張氏相親相愛,五個兒子亦常來看望,展望未來,晚年應該比較幸福。

誰想天有不測風云,2006年,王文則一病臥床不起,張氏忙前跑后,抓藥問醫,無奈不見病情好轉,累壞了張氏,急壞了五個兒子,為此,張氏消瘦了許多。王文看在眼里,記在心里,知道自己病情不能好轉之后即立下了遺囑,將自己的財產均留給張氏繼承。五個兒子都很孝順,加之張氏沒有收入來源,亦沒有什么意見。

2007年,春節過后,王文撒手人寰,真的永遠離開了人間。五個兒子在悲痛中共同出資為老人家送葬。入土為安是善良風俗,一家人慢慢地從悲痛中解脫出來,慢慢地恢復了往日生活的寧靜。

王文系國家工作人員的范疇,按照相關政策,人民政府為王文的家屬支付了4萬元一次性撫恤金。誰料到,人民政府一次性撫恤金的發放使這個剛剛平靜的家庭又起了波瀾,一場長達3年充滿怨氣的波折就此展開。

4萬元一次性撫恤金撥到陽光中學后,陽光中學及時通知了張氏和王好兄弟五人,張氏要求陽光中學發放4萬元一次性撫恤金,春、夏、秋、冬則認為亦有自己的份額而不同意由張氏全部領取,陽光中學犯了難,只有等你們協商一致后再發放,否則,誰都不能領取。因雙方最終沒能協商一致,張氏向賈汪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裁決由陽光中學發放一次性撫恤金4萬元。

賈汪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于2007年末作出裁決:陽光中學支付王文家屬一次性撫恤金4萬元。因裁決對王文家屬的具體范圍未予明確,導致該裁決不能執行,賈汪法院在執行過程中責令賈汪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重新仲裁,賈汪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08年末重新裁決:該一次性撫恤金4萬元歸張氏所有。春、夏、秋、冬四兄弟不服該仲裁裁決,遂向賈汪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該一次性撫恤金4萬元。

法庭PK

法庭上,原告春、夏、秋、冬四兄弟與被告張氏各執一詞,春、夏、秋、冬四兄弟認為一次性撫恤金不是遺產,性質為精神撫恤金,己方作為死者的親生子,當然擁有一次性撫恤金的份額。張氏則認為,一次性撫恤金應比照遺產處理,按王文遺囑,遺產均歸其本人所有,另根據相關政策,一次性撫恤金應該有死者的妻子領取。為此,雙方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春、夏、秋、冬四兄弟  父親生前很疼愛我們,含辛茹苦將我們撫養長大,使我們成家立業,父親大德,我們牢記心間;父親生病后,我們作為兒子置事業于不顧,為父親早日康復作了最大程度的努力;父親病故后,我們為其送葬,盡了孝心一次性撫恤金是人民政府對父親生前工作和貢獻的認可和對父親親人精神的安慰。如果一次性撫恤金沒有我們的份額,則是對我們兄弟四人人格的否定,亦不符合父親生前的意愿,另外,人民政府已為后母發放了定期撫恤金,后母的生活有了保障,故一次性撫恤金應該合理分割。

張氏:按照民政部的相關規定,一次性撫恤金應該分給死者的父母和妻子,父母不在的,全分配合妻子,所以在法律上,四個孩子均不應該要求分割該一次性撫恤金;從情理上講,四個孩子均成家立業,均有很好的收入,家庭都比較富裕,我沒有經濟來源,故四個孩子不應該與我分割該一次性撫恤金;最后,比照遺產處理一次性撫恤金符合通行做法,符合王文的遺愿,一次性撫恤金應歸我獨有。

法院調解

征得雙方的同意,法院依法展開了調解,法院認為:一次性撫恤金的立法本意是國家對病亡人員生前工作的認可和對病亡人員遺屬的精神撫慰及家庭收入減少的補償。如病亡人員遺屬之間因一次性撫恤金的分割長期紛爭不止,則與一次性撫恤金的立法本意相違背,既有愧于國家、有愧于亡者、亦有愧于自己。雙方應互諒互讓,及時化解矛盾,多一份理解,還原一份親情。在法院主持下,王好亦積極協助做其母親的工作,最終雙方達成了調解意見,春、夏、秋、冬分得18000元,張氏分得22000元。

法官說法

記者:類似情況在社會上比較普遍,如果判決結案,一次性撫恤金應如何分割。

法官:國家工作人員因病傷亡的一次性撫恤金,現有的的執行依據為2004年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該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一次性撫恤金發給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第十五條規定: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人民政府發給定期撫恤金。可見,原則上對于一次性撫恤金應由病故軍人遺屬共同享有。從第十四條規定分析,一次性撫恤金既有精神撫慰的性質,亦有因軍人犧牲、病故給其遺屬造成家庭經濟收入減少的補償性質。故原則上,一次性撫恤金應由死者家屬共有。民政部民發[2007]64《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提出了貫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具體方法和標準。而目前,徐州市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故遺屬發放的一次性撫恤金執行的是江蘇省民政廳、財政廳、人事廳20061230聯合下發的《關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人民警察因公犧牲、病故后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事宜的通知》,其中仍然是對《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及《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貫徹執行

記者:張氏提出的相關文件規定,本案情況,一次性撫恤金應由張氏獨有是怎么回事?

法官:張氏所述的文件為[1981]49號《民政部關于印發革命工作人員犧牲、病故證明書(式樣)的通知》,該通知規定,死者父母不在的,一次性撫恤金應發放給死者的妻子。通常情況下,按照民[1981]49號通知發放一次性撫恤金不會發生糾紛,在病故者父母早亡的情況下,由病故者之妻領取一次性撫恤金即可達到對病故者近親屬的精神安慰。本案親生子與繼母之間尚未完全融合的特殊親情關系,按照民[1981]49號通知的規定僅向張氏發放一次性撫恤金、忽視了作為王文之子春、夏、秋、冬的人格利益,對春、夏、秋、冬起不到精神撫慰作用,違反了《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是不合適的。

記者:既然,春、夏、秋、冬享有一次性撫恤金的份額,那么,其享有的份額是否應該與張氏均等?

法官:雖然春、夏、秋、冬享有一次性撫恤金的份額,但并不意味著份額均等。王文與張氏婚后共同生活十多年,在張氏的陪伴下在退休后安度晚年。從王文的遺書分析,將一次性撫恤金多分配給王德玲更符合亡者的心愿。春、夏、秋、冬自愿地將一次性撫恤金適當地多分配一部分給后母,既是對后母的關心和謙讓,同時亦是對已故父親的孝道和尊重。總之,一次性撫恤金的分割能達到告慰死記、安撫家人、弘揚正氣、促進家庭團結的目的和效果即是法院要遵循的裁判方向。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