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萬“借款”揪出詐騙犯
作者:田春勇 許曉莉 發布時間:2009-11-30 瀏覽次數:944
[案例]
借錢,打借條,很多人再熟悉不過了。殊不知,虛構事實借款不還也可能構成詐騙罪,而借條也能成為犯罪分子的有力罪證。
2008年6月下旬,緊張的高考剛剛結束。居某在得知女兒高考成績后,發現離女兒心儀的江蘇某高校還有不小差距。正當居某一籌莫展之際,蔣某信誓旦旦地稱,他認識省級干部嚴某,能幫助居某女兒聯系考上該高校,居某信以為真。
俗話說,收人錢財,替人辦事。“借”了居某的錢后,蔣某并沒能如其所言幫助居某女兒進入某高校。而滿懷期望的居某,則天天與蔣某聯系,催促他抓緊辦理,蔣某卻一再往后推托。再后來,蔣某干脆跑到外地躲債去了。至于所“借”的15萬元錢,全部被蔣某用來償還自己的外債,直到本案宣判,蔣某也只退出贓款3萬元,尚有12萬元未能退賠。
事實上,蔣某也確實想過幫助居某女兒“走關系”上大學。但當他找到自己認識的嚴某等人請求幫忙時,嚴某明確告訴他,居某女兒高考分數太低,沒有辦法幫忙。但苦于債主索債,手頭拮據,蔣某哪愿意放棄這一生財之道,便編造謊言騙居某“借錢”用于還債。
乍一看來,蔣某只是欠債無力償還,也不至于落得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地步,實則不然。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蔣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庭審中,雖然蔣某的辯護人認為,蔣某向居某“借”的5萬元錢應是民間借貸行為而非犯罪數額。但法院認為,蔣某在明知不能幫助居某女兒考上某高校的情況下,仍以幫助疏通關系為借口,以借款的形式再次騙得居某5萬元用于償還債務,主觀上即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觀上具有欺騙的行為,兩筆“借款”均應認定為詐騙數額。
[評析]
借款與詐騙,似遠似近,兩者既有聯系又有著本質的區別。前者屬于民事法律關系,后者則涉嫌刑事犯罪。本案中,蔣某以為自己向居某出具了借條就萬事大吉,雙方之間的關系就是普通民事法律關系。聰明反被聰明誤!殊不知,其編造謊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居某財物的行為,已經構成詐騙罪,而借條則是定案的依據之一。
區別普通借款糾紛與詐騙犯罪的一個關鍵因素,便在于行為人獲取的款項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所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指行為人意圖使用非法手段對他人所有的財物行使事實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權。一般從以下幾方面加以認定:
一是雙方借款的原因。正常借款,往往因借款人遇到資金困難,一時無法解決才向他人借錢。而詐騙,則往往是編造借款的理由,騙取他人信任。二是借款時雙方的關系。借款往往發生在親屬、朋友等相互較為熟悉的人之間,是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礎上的民事行為。而詐騙往往發生于雙方認識不久或雙方存在某種利益上的牽扯關系。三是借款人是否愿意還款及不能還款的原因。正常借款關系,借款人主觀上愿意歸還借款,即便不能按期歸還,也是有各方面客觀原因。而以借款為名的詐騙,借款人主觀上根本不想歸還,取得款項要么被大肆揮霍,要么被用于還債甚至攜款潛逃。
當前,不少犯罪分子,特別是腐敗分子,采取諸如此類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作案手段,值得辦案人員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