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后離婚 財產起糾紛
作者:唐霄 朱彤 發布時間:2009-11-11 瀏覽次數:572
本網南通訊:結婚時女方向男方要了一筆現金4萬元,用于自已贍養父母和自己的孩子,后來雙方又約定了一筆婚姻定金4萬元。現在女方訴訟離婚,男方提出要求返還婚前財產4萬元,并雙倍返還婚姻定金8萬元。近日,海安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離婚訴訟案件。
原告王某(女)與被告張某(男)均系離婚后再婚,在雙方于2008年5月份領取結婚證前后,王某向張某索要了一筆現金4萬元,說用于自己養老,同時撫育自己的孩子和父母。三個月后,雙方因瑣事產生矛盾,又于2009年8月份簽訂了一紙協議,其中有這樣的一個條款:張某帶現金四萬元。如果王某不愿意和張某生活,則雙倍返還定金八萬元;如果張某不愿意和王某生活,則無權要求退還定金四萬元。雙方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后,因子女撫育等問題產生矛盾,王某遂訴訟要求離婚。張某就要求王某雙倍返還定金八萬元,后在本院調解下,王某撤回了訴訟。之后雙方的關系未能和解,王某再次訴訟要求離婚。而張某認為他給付了王某兩筆現金,一筆4萬元是其個人婚前財產,應當返還,另一筆即協議中約定的4萬元,是婚姻定金,按約定應當雙倍返還。但王某則認為她只收到了一筆現金4萬元,而這筆現金是婚后張某所給,應視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而協議中所述張某帶4萬元的婚姻定金即這筆現金,她亦返還給了張某,張某則于2009年2月份寫了婚姻定金無效的說明。庭審中,張某又認為婚姻定金不存在的話,那么應當視為是婚姻共同財產,應當返還給他2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對于張某共給付王某是4萬元還是8萬元以及王某主張的是否已歸還張某4萬元,因張某自述
法院經審理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之規定,判決王某返還張某人民幣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