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婚約財產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張某某償還原告王某某禮金5600元;駁回原告對被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23歲的男青年王某某與24歲的女青年張某間曾有婚約關系,200839雙方協商解除了婚約,并就雙方在戀愛期間相關禮金等費用5600元,達成了協議,由張某的父親張某某立據欠王某某定婚禮金款5600元,約定于20089月底歸還。但張某某到期未還,原告王某某將被告張某父女訴訟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兩被告借婚姻向原告索取財物是婚姻法所禁止的,應予返還,原告要求返還禮金的訴訟請求與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本案返還禮金的方式和償還時間經過雙方協商,由被告張某某向原告立據約期還款,表明了雙方均同意由被告張某某償還該款,雙方并達成了協議,此款償還的主體是被告張某某,而不是被告張某,故原告主張被告張某還款,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