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丈夫突然病逝,1年半以后,丈夫的2個同學、生意上的朋友拿出丈夫的25萬元“借條”起訴到法院,要求盧菱替夫還款,借條是真是假?盧菱究竟如何應對?明察秋毫的律師能從證據中看出什么蛛絲馬跡嗎?仗義執言的鑒定機構能夠明辨真偽嗎?公正無私的法官能夠主持公道嗎?

20098月初,東海縣某局職工盧菱終于等來了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判決的結果令她一掃積壓在心頭一年之久的愁云。她拿到判決書后的第一句話就是:“蒼天有眼啊,法官為我主持了公道!”她由衷地感慨道“要不是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和江蘇田灣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為我澄清事實,主持公道。我們孤兒寡母一定會被25萬元不明不白的冤枉債逼死的!

飛來債務,山窮水盡疑無路

2007年大年初三,東海縣某糧油管理所下崗職工張同敏突發心臟病死亡,死時沒留下一句話,只留下傷心欲絕的妻子盧菱和一個上高中的兒子。

時間像流水一樣慢慢地沖淡盧菱心頭的哀痛,一晃一年多時光過去了,盧菱漸漸有了生活的信心,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089月,一紙訴狀和法院的應訴通知書送到了盧菱手中,張同敏生前同學和生意上的朋友王小梅(女)訴稱張同敏在200610月借了其5萬元,接到訴狀的盧菱頓時懵了,盧菱每月只有800元工資,還要供養一個正在上高中的兒子,這對一個生活在縣城里的孤兒寡母實在是一筆不小的債務。自從接到訴狀,盧菱每天都在為何時才能還清這5萬元債務而犯愁!但是人死債不能爛,畢竟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借的債務。但盧菱又有疑問:丈夫生前的大事一般都與我商量,怎么這筆5萬元借款沒聽說過?還有這5萬元究竟用到那里去了呢?家中并沒有這5萬元開支啊!再看字跡也不太象,于是盧菱在庭審中予以否認,法庭延期審理。其間,原告王小梅帶人到盧菱單位鬧事,將盧菱打傷住院,住院期間正好法庭再次開庭,盧菱未能出庭,盧菱的委托律師對欠條予以認可,20081210,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法院依據庭審中查明的法律事實一審判決盧菱10日內給付原告王小梅5萬元及利息。心存疑惑的盧菱不服,向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聘請律師,撥開迷霧見青天

偏偏禍不單行,一審剛結案,又有一份訴狀送到了盧菱手中,丈夫生前的生意上的另一個朋友徐影(女)又把盧菱告上了法庭,徐影訴稱張同敏在20061月到10月借了其20萬元,并提供借條4份。盧菱頓感頭都大了,憑她現在的工資一輩子也還不清啊。于是有了輕生的念頭,后經親友勸說,又念及孩子正在上學,就打消了輕生的念頭,于是下決心把這場官司打下去。在朋友的幫助下,盧菱找到了江蘇田灣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孫建,把兩份訴狀內容和自己的懷疑和盤托出,在聽取了孫律師的分析意見后,盧菱決定聘請律師孫建作為第一個案子的二審代理人和第二個案子的一審代理人。

孫建律師對案情進行了認真研究,從盧菱丈夫張同敏生前工作單位調取了張同敏親筆簽名字樣,對張同敏生前的性格、文化、習慣進行了深入細致地調查研究,又對原告提供的“借條”上張同敏的簽名進行了認真比對,孫律師發現無論是字跡大小、行距,還是布局、結構、書寫壓力、行距、字跡大小和書寫習慣,都不符合張同敏生前同一時期的書寫特征,孫律師又從張同敏生前工作單位和業務交往中調出6份原始簽名,感覺盡管原告提供的欠條上的簽名很像,但無論是落筆、收筆都有差異。于是,孫律師為盧菱起草了第二個案子的答辯狀:提出對四張借條的真實性表示懷疑,認為原告徐影在張同敏死亡兩年后才起訴不符合生活常理。

針對第一個案件的一審判決,孫律師動員盧菱在上訴案過程中大膽地提出對“借條”中所留簽名的筆跡鑒定申請。但在二審庭審中,對方代理律師提出:由于一審中被告已自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認的事實無需鑒定,孫律師提出,本案的鑒定結論直接影響案件的實體審理,影響到案情的真假,倘若不做鑒定,上訴人即使輸了官司,也是輸的不明不白,感到委屈和冤枉,即便是終審判決,也是再審的法定理由。最后二審合議庭姜長安、王抒彥、杜興淼三位法官經合議,決定同意上訴人進行筆跡鑒定的申請。在質證鑒定檢驗材料時,先后7次開庭質證,雙方先后否定對方提供的檢材,孫律師提供的是張同敏下崗時領取經濟補償金的簽名,真實性強,對方予以認可,對方提供的是張同敏買斷工齡的申請,由于是復印件,不能作為檢材使用,被孫律師否定,對方申請法院調取檢材,法院調取檢材后,雙方共同委托南京師范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進行筆跡鑒定。

峰回路轉,柳暗花明又一春

200983,戲劇性的局面在第八次開庭時出現了。當法官宣讀鑒定結論時,雙方當事人及律師既非常激動,又忐忑不安。當法官念到:綜上所述,署期“2006925”的借條中“張同敏”簽名字跡與提供的筆跡樣本不是同一人書寫時,盧菱落淚了,她只說一句話:蒼天有眼啊!接著,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鑒定結論直接改判: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及郵寄費200元、二審受理費1050元由被上訴人承擔。法官宣判后,盧菱喜再次極而泣。

好事有時會接二連三,正當盧菱還在為打贏第二場官司而積極準備時,東海縣法院傳來了 第二個案子原告撤訴的消息。原來第二個案子的原告徐影在聽說第一個案子鑒定結果后,也感到勝訴無望,遂于3日后提出了撤訴申請。

后經查證:張同敏、王小梅、徐影均系同學關系,張同敏生前與她們有生意上的往來,四份借條的簽名均系他人偽造。準備先起訴一份5萬元試探,如果一審勝訴,就起訴后四份借條20萬元。目前,盧菱正在和律師商討是否采取下一步救濟措施。

筆者就此案采訪了江蘇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刑法學博士馬榮春,博士介紹說:本案屬于典型的訴訟詐騙。所謂訴訟詐騙是利用制造假證據、隱瞞事實、制造虛假債權債務、惡意串通等手法,通過看似正常的民事訴訟程序,欺騙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錯誤裁判,最終依靠法律的強制力騙取本不屬于自己的財產和相關權利的行為。這也是近年來司法實踐中出現的一種新動向:民事訴訟詐騙。目前,司法界、法學理論界針對訴訟詐騙的觀點主要分為4種:1、多數觀點主張應按詐騙罪處理,或立法增設訴訟詐騙罪;2、少部分觀點認為,現有刑法對其無明文規定,因此對此類行為按無罪處理;3、還有人認為,應以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即按妨礙民事訴訟處理;4、以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和妨害作證罪定罪。我本人傾向第一種觀點,即建議立法機關增設訴訟詐騙罪,因為訴訟詐騙不僅侵害了對方或第三方的利益,更為嚴重的是,它還侵害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和司法權威,這種行為侵犯的是雙重客體,惡意訴訟的目的是侵害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行為人侵害審判活動僅僅是手段。其主觀惡性比詐騙罪更為嚴重,應當立法加以治罪。

關于王小梅訴盧菱一案在二審中被改判,博士認為,一審法院依據庭審中查明的事實判決盧菱還款是符合法律常理的。在二審中,上訴人提出了筆跡鑒定的申請那是當事人應有的權利,二審合議庭依據筆跡鑒定這一新的證據直接改判一審判決,充分體現了二審法院正確運用證據規則、還原案件事實的審判藝術,體現了二審法院依法監督、切實維護人民利益的司法為民精神。根據證據規則,在二審或再審中因新證據而改判的,一審或原審不應作為錯案處理。因此,本案中的一審不屬于錯案,其判決結果符合正常的司法邏輯。

另經查詢,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欄目2007522報道的一起案件:上海的一名工人王連豐利用給查金忠、黃明中等人打勞動官司的機會,讓查金忠、黃明中等十幾個人在空白紙上簽下他們的名字,然后王連豐在這些已經有簽名的白紙上,寫上查金忠、黃明中等欠王連豐2000元錢,然后將查金忠、黃明中等告上法庭。經過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王連豐最終被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判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本文除法官和律師的姓名外,其余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