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系解除要禮金 證人陳述不一判駁回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09-09-23 瀏覽次數:603
本網鹽城訊:一對戀人未領取結婚證便同居生活,后生一子,因矛盾戀人帶走小孩離家出走,名義丈夫訴訟要求判決返還禮金。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原告何某與被告劉某于2006年初經人介紹相識,2006年農歷7月22日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2006年農歷臘月25日(2007年2月12日)生一男孩。2008年9月份,被告劉某將非生婚子帶離何某處。后何某訴訟法院要求判決婚生小孩隨劉某生活,劉某返還其禮金18600元。
在開庭時,何某經傳喚未到庭,何某在庭審中提供一名證人王某證實訂親時給16600元禮金給劉某。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屬同居關系。所生子雖非原、被告婚生小孩,但依法享有與婚生小孩同等的權利。本院從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長出發,結合原、被告的撫養能力等具體情況,確定小孩隨被告生活,由原告貼補部分撫養費。關于禮金問題,原告訴稱被告在“送日子”(注:本地農村一種風俗)時索要彩禮18600元,而原告在庭審中提供的證人王某陳述在訂親時給16600元禮金,原告訴稱與證人陳述相互矛盾,故本院對彩禮不予認定。遂作出所生小孩隨劉某生活,何某每月貼補小孩撫養費200元,駁回原告何某要求劉某要求返還禮金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