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體制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
作者:吳玉鳳 發布時間:2009-09-11 瀏覽次數:1294
現行醫療事故鑒定機制較之《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時期有很大改進, 但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 由此導致鑒定不公的問題仍未解決。由此,司法鑒定科組織專門調研, 對現行鑒定機制主要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對策。
一、醫學會的中立地位遭到挑戰
作為醫療事故鑒定主體的醫學會,雖說是獨立存在的醫學專業性社會團體法人,但其鑒定人員多為從本地區各大醫院中臨時抽取的知名醫生,在對同行的醫療行為進行判斷時,難以保障鑒定的中立性,其公正性受到影響和質疑。
二、鑒定結論集體負責制受到質疑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結論以醫學會的名義發出, 不實行個人負責制, 這樣就很難追究鑒定人的責任,讓人無法對鑒定結論信服。
三、近鄰鑒定現象普遍存在
所謂近鄰鑒定, 即一地發生的醫療事故爭議, 由該地的其他醫生作為鑒定專家進行鑒定。由于醫療專業技術性很強, 客觀上存在著專業圈子,近鄰現象使得在事實上有一定利害關系的專家成為鑒定人, 導致鑒定人回避制度的形式化, 不利于維護鑒定的形象公正、實質公正和鑒定的權威性。
四、鑒定事故鑒定結論的質證流于形式
由于醫療事故鑒定為法定鑒定方式, 專家鑒定組為法定鑒定機構, 鑒定人不屑于出庭質證,導致鑒定結論中的許多關鍵問題無法得到及時澄清,鑒定結論質證流于形式。
五、兩級鑒定不利于糾紛的解決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了市級、省級的二級鑒定,但如果兩級鑒定的鑒定結論不一致,其效力如何,未作規定。在兩級鑒定所做結論不同時, 當事人雙方各執一端,堅持要求法院采信對自己一方有利的結論, 而法官又非醫療專業人士, 面對兩種鑒定結論往往難以取舍。
針對以上問題提出以下對策建議:
一、建立職業化的鑒定人隊伍
成立非營利性、公益性的鑒定機構,建立職業化鑒定人隊伍,維護鑒定機構的中立、獨立地位。要建立全國統一的鑒定專家庫,以便充分挖掘和運用全國范圍內的鑒定人才資源, 更好地保障鑒定的科學性、公正性, 避免近鄰鑒定現象。
二、實行專家個人鑒定制度。
鑒定結論應由參加鑒定的每個成員簽名后方能生效,同時,應當規定鑒定專家負有出庭接受質證的義務, 對循私舞弊、弄虛作假等行為造成鑒定結論錯誤要追究責任。
三、采用隱名鑒定制度
即向鑒定人送審的材料應隱去醫患雙方的姓名或名稱; 以避免圈子效應給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帶來的不良影響。在鑒定人組成上, 除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之外, 應有至少一名爭議發生地所在市級轄區之外的專家;
四、實行一次鑒定制度。
即醫療事故鑒定實行一次鑒定,對鑒定結論的爭議可通過鑒定人出庭質證、鑒定機構補充鑒定、重新鑒定等方式解決, 當事人雙方亦可聘請專家證人對鑒定結論進行質證。
五、增加異地鑒定。
為有效地克服地方保護主義,應取消鑒定的地域限制, 增加異地鑒定, 讓雙方當事人選擇他們信得過的醫學會來鑒定, 衛生行政部門和人民法院也可以酌情移交、委托非當地的醫學會進行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