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這樣的判決不但契合法律精神,而且更加合情合理,我們很受感動!”98,沭陽縣新河鎮周某等7戶村民起訴鎮政府的7件行政賠償案件經宿遷中院終審判決,在依法維持原判的同時,額外判決照準了新河鎮政府為周某等人增加的補償金。結果7戶村民甚為滿意,鎮政府亦樂意接受。該案的審理過程飽含著行政庭法官為民司法的深厚情感。

200710月,被告新河鎮政府為開發當地旅游業,在尚未獲得省政府征地批文的情況下,采取以租代征的辦法,拆除原告周某等7戶村民的房屋,將原告的宅基地和自留地交給開發商建設普善寺。由于周某等提起行政訴訟,宿遷中院終審判決確認鎮政府強拆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后鎮政府為7戶村民重新安置了宅基地和自留地,并對被拆除房屋、附屬設施及苗木移植費用進行了賠償。但周某等人認為賠償標準太低、賠償方式不合法,起訴要求返還土地并賠償其財產損失。一審法院經多次調解,因原告寸步不讓,未能就行政賠償問題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遂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周某等上訴至宿遷中院,該院非常重視,確定由行政庭庭長親自主審,并就近在沭陽縣廟頭法庭開庭審理。二審認為,雖然被上訴人強拆行為違法,但普善寺畢竟已經建成并成為正式宗教場所,且已基本補齊相關用地手續,因此,該爭議土地已不具備返還或恢復原狀的現實可行性。考慮到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財產損失賠償僅限于直接損失,雖然符合現行法律規定,但村民遭受的較大間接損失卻無法彌補。二審法官通過大量艱苦細致的協調工作,被上訴人同意為每戶增加補償新宅基地墊土費2000元,增加補償苗木移植損失每平方米1.5元,并免除被拆除房屋的成新折舊。但上訴人對新增加的補償方案仍不滿意。在此情況下,二審并未簡單駁回上訴,而是針對鎮政府補充賠償方案屬于單方授益的特點,決定采取判決照準的方式,固定協調成果,最大限度保障民生。按照這種判決方式,新河鎮政府將在原行政賠償數額的基礎上,分別為周某等7戶村民增加補償4070元至12872元,兼顧了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