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能動司法的角色定位與三重價值導向
作者:馮嘉林 發布時間:2009-09-03 瀏覽次數:1156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王勝俊院長在江蘇法院調研并與代表委員座談時強調,“能動司法是新形勢下人民法院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必然選擇。”能動司法的提出順應了當前世界司法能動主義潮流的變革,更確認了社會轉型期人民司法工作正確的社會角色定位。從保障權利、維護公正的角度上看,能動司法不僅是對審判工作提出的高標準行為要求,更體現出人民審判所應具備的三重價值導向。
一、公正理念的進一步深化。
傳統法學理論總是強調司法審判應當“不告不理”,“法院不得對于未向其訴求的事項有所作為”,只有在權利人主動行使自身各項實體與程序性權利時,法官才對相應事實與程序進行審查。當然,作為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理論產物,司法的被動性對成就平等、對抗的完整訴訟關系有著極大促進作用,避免了不當干預可能造成的裁判不公。但換個視角看,理論上理應是平等的訴訟地位實質上受到了現實訴訟能力差異的嚴重制約,根本無法做到完全平等,而此種“擠牙膏”式的被動審判理念恰恰忽視了這一點,由此產生一些現實問題。能動司法能夠彌補這一不足。在訴訟程序啟動后,在法律限定的框架之下,法官能動地發揮作用,積極釋明法律,最大程度上衡平當事人間訴訟能力的差異,保證事實查明的真實完整,保證案件裁判的公平正義。
二、大局觀念的進一步融入。
眾所周知的,國家立法通過司法裁判的形式對社會秩序起到了重要的引導作用。從表面看,司法在這其中扮演的角色僅僅是被動的回應而已,而事實上,被動司法也的確容易陷入關注個案而忽略整體的局面,從而將這種引導作用置于無意識的混亂狀態,無法實現良好的立法效果。因此,當法律對經濟社會進行調整時,個案裁判應融入大局因素,審查案件應防止機械裁斷,自始至終講究司法的能動性,具體而言,即在“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中深入研究國家有關政策措施實施中遇到的法律問題,將保護企業發展,保障群眾權益,打擊違法犯罪等方面作為案件審查裁判的價值考量因素。
三、社會認同的進一步提升。
“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能動司法要求在恪守法律條文的前提下,法官為各種社會不公提供司法救濟。這種司法救濟的過程與結果,既應符合法律規范與精神,又應為社會公眾所認可而信賴,即所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和諧統一。但在實現這一救濟的過程中,時常會出現因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存在差異而導致裁判結果無法為社會公眾所接受的情況。因此,法官在依據當事人證據追求法律事實成立時,不應對“客觀事實”產生任何懈怠,應以“客觀事實”作為工作的目標和追求,真正讓司法裁判成為“看得見的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