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日前,徐州中院執行法官巧用法律、以法釋理、以情感人,一舉執結化解了十五起房地產買賣合同糾紛,贏得了當事人的贊許!同時,王某、周某等一行15名申請執行人向法院送來了錦旗,以示對執行法官的感謝!

2004年,王某、周某等十五人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后,王某、周某等人按約履行了付款義務,但開發商卻逾期交房達一年之久,且當王某等人入住后,因為開發商未將相關的用于辦證的材料交有關部門備案,致使王某等人無法辦理房屋產權證件。在雙方協商未果的情況下,王某、周某等15人分別向仲裁機構以開發商違約為由申請仲裁,后經仲裁裁決,開發商應向王某等人承擔違約責任,裁決生效后因開發商未履行義務,王某等人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執行中,被執行的開發商仍未主動履行義務,執行法官依法采取了查詢銀行存款、房地產及車輛情況等措施,但一無所獲,開發商已是人去樓空,案件陷入了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境地。但執行法官沒有選擇終結執行,而是繼續多方查找被執行人下落及財產,功夫不負有心人,終于案件有了轉機,經了解,被執行人在某地有一處與某辦事處共同出租的市場,年租金七萬余元,被執行人可得近四萬元,法院及時對之進行了保全,但案件所涉的執行標的達三十余萬元,若單靠此租金來支付,履行完畢需要若干年,這樣權利人的權利不僅不能及時實現,被執行人也會因此增加遲延履行的責任損失。于是執行法官便約雙方到法院來具體談如何解決執行事宜。經進一步了解,被執行人在本案的商品房開發中,僅是名義上的開發商,在項目建設之初,其就將整個項目轉讓給了另一家開發公司,只是該開發公司應辦理而未辦理項目的變更手續。執行法官就此向被執行人及時地進行了法律釋明,告知其本批案件的權利人相對于開發商而言,屬于弱勢群體,應及時向他們履行義務,以解其實際困難;至于開發商之間的項目轉讓,因未及時變更手續導致被執行人實際損失的問題,作為被執行人若要行使追償權,必須自己先履行義務。執行法官的這番話得到了權利人的一致贊許,也使被執行人明白了如何依法維權的道理,被執行人當即表示愿意履行義務,雙方隨即就履行的數額進行了確認,被執行人分兩次將案款交付法院。截至830,涉案的全部案款均履行到位,并交付給申請執行人。十五起原本執行無望的案件就此起死回生,得到了妥善化解,既維護了當事人權益,也維護了司法的權威和社會的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