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送孩子去幼兒園,下車時未注意觀察情況,突然開車門,撞倒經過的騎電動車人。日前,北塘法院受理了這起交通肇事案件,依法判決肇事者承擔賠償款7萬余元。

2008413,李俊駕駛汽車送孩子去幼兒園,車子停在幼兒園門前。因為趕著上班,沒有注意觀察周圍的情況,就隨手把車門打開了,不幸將駕駛電動車經過的趙嵐撞倒在地。事發后,趙嵐被送往醫院救治,住院24天,醫院診斷為左脛腓骨骨折,李俊墊付了醫藥費13000元。18日,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俊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趙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然而事故發生時,李俊的車未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盒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

訴訟中,經趙嵐申請,法院委托醫院司法鑒定所對其進行了鑒定,評定趙嵐構成十級傷殘。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施行后,如果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方沒有投保交強險,也不持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施行前投保的尚未到期的其它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的,應當按照《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二條的相關情形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因李俊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事發時肇事車輛既未投保交強險也未投保商業險,故其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超過限額部分再由李俊承擔75%的賠償責任。故法院判決李俊賠償趙嵐70000余元,扣除其已經墊付的13000元,尚需支付57000余元。(文中所用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