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日前,射陽法院成功調處一起矛盾尖銳、在當地具有普遍性、處理不慎易于引發群體事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該案的成功調處,充分體現了該院積極踐行“人民法官為人民”的理念,還為相關集體經濟組織及其它旁聽人員上了一堂生動的法制教育課,收到了較佳的社會效果。

原告張某本是射陽縣千秋鎮渠東村村民,在1998年農村土地二輪承包時取得了該村10.73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后因外出務工將部分承包地交時任隊長的徐某種植。1999年被告因開挖蟹塘需要,將張某交其種植的2.2某土地置換給衛某種植。后張某由外地返鄉,要求徐某歸還其名下的2.2畝土地。20066月,張某、徐某、衛某在渠東村委會的參與下,就該地的歸還問題達成協議,但因該協議所涉及的農戶不認可協議內容,致該協議未能履行。后各方未能達成一致協議,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判決徐某返還其名下的2.2畝土地以及支付該土地的相應收益。

射陽法院耦耕法庭的承辦法官經過庭審與多次實地調查,查明了案情和事實,認為張某將土地交由徐某代種的行為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行為,現其主張返還依法有據,徐某不予返還顯屬不當,而衛某實際占有土地沒有合法的依據,應當予以返還,如果不考慮實際效果,這個案件很好處理,直接依據法律條文就可判決,但判決不等于事了,勢必引起連鎖的后續訴訟,且衛某的抵觸情緒很大,揚言若判他作為實際占有人返還土地勢必上訪。在掌握了全案兜底處理的情況下,考慮到該案在農村的普遍性和典型性,承辦法官以案說法,對雙方當事人展開了耐心細致的調解工作,先后多次到原、被告家中以及組織雙方到村委會調解,724,冒著酷暑,該庭庭長與承辦法官組織雙方當事人到村委會第7次進行調解,通過耐心的釋法明理,雙方終于達成調解協議,張某表示放棄返還原土地以及給付收益的主張,只要求徐某在本組范圍內給付一整塊2.2畝的土地,同時考慮到農作物的生長周期,為方便現有農作物的收割,約定交付時間為今年10月底。一起典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就此得以妥善處理,雙方當事人握手言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