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不能償還債務,而登記的抵押物卻在抵押人的廠區內“失蹤”,眼見抵押權無法實現,抵押權人南通A小貸公司工作人員心急如焚。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物權保護糾紛案件。

南通A小貸公司是南通某重工公司的債權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該重工公司將數控折彎機抵押給A小貸公司,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后因重工公司不履行債務,A小貸公司訴至南通開發區法院,南通開發區法院判決確認A小貸公司對上述抵押物享有抵押權,并可優先受償。

然而,在執行過程中,A小貸公司發現該重工公司已經停產,公司負責人下落不明,原存放抵押物的車間內早已空無一物。A小貸公司工作人員與法院執行人員經多方調查,獲知徐某曾到重工公司拆除了一批設備,其中包括這臺折彎機。原來重工公司早已負債累累,除向A小貸公司負債外,還向B小貸公司借款,并將公司其余設備抵押給B小貸公司。后南通港閘法院裁定將抵押設備作價抵償B小貸公司債務,B小貸公司又將該批設備打包賣給了徐某。徐某遂派人去重工公司陸續拆走設備,卻誤將重工公司抵押給A小貸公司的數控折彎機一并拆除并變賣。A小貸公司與徐某交涉未果,訴至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要求徐某與B小貸公司共同向重工公司返還數控折彎機,如不能返還,則向重工公司賠償175萬元,且A小貸公司可就該賠償款優先受償。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 A小貸公司是數控折彎機的抵押權人,現所有權人重工公司已喪失了對該抵押物的占有,A小貸公司的抵押權受到侵害,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侵權之訴。重工公司知道自己的所有權被侵害后卻未向侵權人主張權利,屬于怠于行使權利,這種情況下,A小貸公司有權要求侵權人向抵押人返還原物并賠償損失。徐某未經權利人同意,將案涉數控折彎機予以處置,致使A小貸公司無法行使抵押權,抵押擔保的目的落空,現徐某明確表示無法找到并返還原物,應向重工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A小貸公司可以從重工公司獲得的賠償款中優先受償。B小貸公司將其依據法院執行裁定所取得的機器設備轉讓給了徐某,其中并不包括A小貸公司所享有抵押權的抵押物, 故B小貸公司不存在與徐某存在共同侵權行為或對此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徐某向重工公司賠償100萬元,A小貸公司有權從中優先受償。一審判決作出后,徐某主動履行了判決確定的義務。

【法官說法】抵押權人可優先受償抵押物滅失的賠償金

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一定財產以擔保債務的履行,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它是為了擔保債務到期能夠得到清償而設置的。在抵押物被他人侵權處置后,抵押物確定滅失的情況下,抵押物人雖然無法實現抵押權,但《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該規定賦予了抵押權人物上代位權,當抵押人因抵押物滅失而獲得賠償時,抵押權人仍然可以就該賠償金而優先受償。除非是抵押物滅失而又無代替物時,抵押權才歸于消滅。

本案中,因徐某的侵權行為導致重工公司向A小貸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數控折彎機滅失,A小貸公司無法直接就該抵押物實現抵押權,但徐某侵害了重工公司的所有權,重工公司因抵押物滅失對徐某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重工公司所取得的賠償款則作為抵押物的替代物,A小貸公司對該賠償款享有優先受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