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各類經濟體的不斷增多,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新形勢下人民法院所審理和執行的案件中,涉及到評估拍賣的案件將會越來越多,所涉足的領域將會越來越廣,要求也將會越來越高。做好評估和拍賣工作,不僅是保證案件數質量的提高,實現“公正與效率”主題的需要,而且是依法維護雙方當事人權益的重要保證。目前,在評估拍賣上各級都想了好多辦法,也出臺了一些成形的規定,內部制約逐步形成,但對拍賣評估機構的監管,內外互動制約機制還沒有形成有效的制度,導致了一些不該發生的事情發生了,不該出現的問題出現了。最近,發生在徐州、無錫拍賣中的事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發人深思,暴露了評估拍賣中的潛在問題。事實證明,沒有監管和監管不力,在相當大的本位利益誘惑面前,就會導致有些人采用不正當的手段,甚至違背有關法律,暗中操縱評估拍賣事宜,使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受到損失,國家和集體的財產受到流失,法院的形象受到影響。在新形勢下,法院在對外委托中如何有效地加強對社會中介機構監管問題日漸突出,如何提高評估、拍賣的公信度,確保評估、拍賣合法公正,亟待需要各級研究解決。

筆者認為,目前,在評估拍賣監管上主要存在的問題。一是法律間脫節,監管無法可依。無論是《拍賣法》,還是法院的有關評估拍賣試行規定,僅對自身內部職責、程序、違規行為處理作了規定,但對相互間如何加強監管沒有作任何的規定。《拍賣法》中僅指出“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對本行政區拍賣業實施監督”。1997122,國家工商總局發了一個貫徹實施《拍賣法》的通知,通知中說:“嚴格監督拍賣活動,可以派員到現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在實際監管工作中,工商部門仍處于對拍賣業資格審查,企業登記注冊上的監管,但對拍賣實施過程中違規行為的監管仍處于盲區和空白,也可以說根本沒有參與到監管中。在法律上還沒有委托部門參與監管之職責,人民法院作出的對外委托,要求拍賣時到場監拍,也是處于表面上的監管,根本不能防止暗箱操作和違規違法行為的發生,因而出現了監管的沒有實施監管,無職監管的參與監管有無法無據,監管成了有其名無其實。二是個案具有特殊性,監管無從體現。評估、拍賣公司能否合法操作,關系到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切身利益,也影響法院的公正與效率。就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為例,案件涉及的領域很廣,種類繁多,情況各不相同,尤其是倒閉企業、資不抵債老板外逃的案件,在審理中審判人員只能負責對其資產的查封,而不可能對堆滿倉庫的東西實施清點。案件進入執行后,執行人員也難以做到全程陪同評估、拍賣人員的具體操作,就是在場也是“看客”而已,審判員、執行員和司法鑒定管理人員不是從事其專業的人,根本擔當不了監管之職。三是工作專業性強,監管無法落實。評估、拍賣是一項專業性較強的特殊行業,對評估和拍賣的監管,只有具備專業性知識的人才能勝任監管之職,執行人員和司法鑒定管理人員都不具備相關知識,要外行去監管內行是一個非常難辦的事情,監管很難落到實處。

綜上所述,加強評估拍賣工作的監管是一項涉及面廣,且較為復雜的工作。在實踐中筆者認為,要從三個方面加以監管:一是要建立依法監管機制。國家要對相互法律進行完善和配套,法律及規章要形成完整統一的體系,盡快出臺評估拍賣法律監管和制約機制,真正實現法律相互銜接,監管相互滲透,權力相互制約,全方位形成依法監管,有法可依的法律監管體系。二是建立委托監管機制。新形勢下委托評估拍賣工作,法院將占大多數,作為委托單位如何參與監管是一個新課題,也是亟待需要解決的問題。在新形勢下,筆者認為最好的方法是實行競拍登記與拍賣分離。登記由法院負責實施,競賣人統一到法院登記,經審查合格后,按規定收取擁金,再行委托拍賣,由拍賣公司組織競拍,拍賣也可以根據情況采取多種拍賣形式,真正形成登記與拍賣分離,相互制約,有效防止人為造成的流拍現象、為私利的暗箱操作、監管浮于表面、黑社會從中阻撓拍賣等不良問題的發生,從制度上確保評估拍賣的公正、公平和合法。三是要建立群眾監管機制。在現行監管模式下,作為主管的工商部門,要建立監管舉報電話,向社會公開,同時要向參加競買者發放拍賣告知書和舉報電話,告知法院司法鑒定管理人員和拍賣公司哪些行為和做法是違法的,可以向工商和委托單位舉報。同時,要向建筑行業一樣,嘗試建立評估拍賣監理機構,除了有評估拍賣公司,還有評估拍賣監理公司,讓專業人員監管評估拍賣操作全過程,切實依靠行之有效的制約制度,管理好評估拍賣工作,把公正與效率落實到審判工作的各個環節,真正使評估拍賣成為法院的“陽光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