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家住泗洪縣曹廟鄉梨園村的裴趕,由于小時候患小兒麻痹癥,一條右腿落下終身殘疾,快40歲了還沒有娶上媳婦,一直和父母在一塊生活。他父母都是老實巴交的農民,裴趕不能從事體力勞動的農活,平時就是靠手工編折子(蘆葦編成約30公分寬的長條狀用于屯糧用)、席子換取一些生活費用,也算是自食其力,然而,近來遭遇的一連串事情,卻讓這個中年漢子深刻體會了悲喜交集、酸甜苦辣。故事還是從頭說起。

天上掉下個“傻”妹妹

2006年夏季的一天,裴敢乘著早涼,坐手搖(輪椅)車到鄉集上去理發,剛搖出不到三里路,在鄉間的小道上,一個蓬頭垢面渾身臟兮兮的女子攔著他的車子沖他傻笑,他一看那女子,樣子像個愣子,他便想躲開,可是那女子只是傻笑,裴敢向她問話她也不答,裴敢心想,誰家的小愣子走失了,家人一點非常焦急的,放在路上說不定能被熱死或餓死,出于同情,裴敢就叫女孩跟自己回家吃飯。回家后,裴敢母親幫女孩換洗干凈,女孩就在裴敢家中住下了。

收留了這名女子,裴敢才知道麻煩惹大了,這女子平時不說不講,不知道姓什么叫什么,更不知道是什么地方的人,高興時就傻傻地笑,而常常是突然地發病,打人咬人,也咬自己,家里的碟子碗沒有過一個禮拜就被她砸光了,窗子上的玻璃也被打的支離破碎、千瘡百孔。裴敢和家人商量,想辦法盡快把傻子送回家。之后,裴敢向鄰居們打聽女孩家的住址,但是沒有人知道的,裴敢又把女孩送到派出所,讓其幫助女孩找到家,派出所采取在周邊縣市走訪、張貼認領啟示等方式尋找智障女的監護人均沒有結果,后又把女孩送回裴家。

被告發成為犯罪嫌疑人

三四個月后,好心的鄰居們建議說,裴敢都快40歲了,又是殘疾人,上哪兒去找女人啊,不如就同小愣子在一起過算了,過兩年說不定能有個一男半女的,將來也好有人照應了,裴敢的家人采納了鄰居的建議,便同意裴敢與女孩同居了。2008226生下一個女孩,裴敢為其取名晴晴,他希望自己女兒的生活能風平浪靜,只有晴天沒有風雨。隨著晴晴一天天長大,這個本來沉悶的家庭里會不時地傳出逗孩子的歡聲笑語。可是多了一張吃飯的嘴,而裴敢既要侍候“老婆”,又要照顧孩子,干活的時間少了,家庭生活日漸拮據。裴干2007年曾借給同村的朋友小安5000元錢,約定一年后償還。一年后,經幾次催要,小安一直沒有還錢。到20092月,當裴敢再次去要錢時,小安說:“你再向我討債,我就告你犯強奸罪?!睅滋旌?,小安便向公安機關揭發了裴敢的罪行。

法院作出以人為本的判決

案情非常簡單,公安機關依法偵查后,按照訴訟程序2009428泗洪縣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裴趕犯強奸罪,向泗洪法院提起公訴。泗洪法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經泗洪縣人民檢察院建議,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不公開開庭對該案進行了簡化審理。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裴趕下肢嚴重殘疾,2006年夏季的一天,其坐手搖車到本縣曹廟鄉曹廟街理發途中,見一名無人照看的智障女在路邊便將其帶回家中照料,數月后,在鄰居的提議下與該女同居生活,并于2008226生一女兒。經鑒定,該智障女屬精神發育遲滯(重度),由于受智能障礙的影響,對性行為無實質性辨認能力,當受到性侵害時,無性防衛能力。案發后,公安機關將該智障女帶到周邊縣、市查證其身份未果,未能找到該智障女的監護人。

泗洪法院認為,裴敢明知是智障女子而與其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但裴敢出于同情將流離失所的智障女帶回家中照料生活,經鄰居建議娶其為妻子并開始同居,其目的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事實上對該女盡了照顧、撫養義務,故犯罪情節輕微,應免予刑事處罰。面對生存權與性權利的沖突,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做出以人為本的選擇。611該院作出以被告人裴趕犯強奸罪,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

相關法律鏈接及釋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苦干問題的解答》中規定“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癡呆者(程度嚴重)而與其發生性交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應以強奸罪論處”。這是本案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移送起訴、法院裁決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據。通過該案,確有必要引起我們對民意與司法視點差異的研究,有必要深思刑法對女性精神病患者、智障者性權利保護規定。

該規定的立法本意在于:加強對女性精神病患者、癡呆者這一無性防衛能力弱勢群體的特殊保護。因為該類人員沒有意思表達能力,無行為能力,故不論行為人采用什么樣的手段與其發生性行為,均不是其意志自由的體現,符合強奸罪的構成。將此種行為規定為強奸罪,有利于保護女性精神病患者、癡呆者的性權利。但具體到本案,對裴敢追究刑事責任,卻不符合公眾對事件的直觀感受,使民意不悅。為什么會出現這種反差?關鍵在于,司法與民意的視點存在分歧。裴敢因為下肢嚴重殘疾,39歲了依然打著“光棍”,事實上他也是一個弱者,他需要愛,需要一個家。我們的社會救助體系還遠遠不能滿足救助者的需求,在智障女流落街頭的時候,社會無以救濟。而正是出于愛與家的需要,裴敢將流落街頭的智障女帶回家中,給她提供生活保障,后同居生活,相互依靠,并生育一女。這是兩個可憐人的“幸福世界”,很容易激起公眾同情。然而,當該女子有“家”的生活時,法律卻偏偏在這個時候站出來說“這是犯罪,是強奸”,欲對一個與其同居的救助者課以刑罰,一副冰冷的面孔。正是這個顯明的反差讓民意追問司法:“那個女人流落街頭的時候,你們這些機關在干什么?”至此,爭議已經不再是對智障女性權利的保護,而是公眾對智障女生存權保障問題的追問。社會既然不能保障智障女的生活,為何還要將娶其為“妻”、給其生活尊嚴的保障者繩之以法?法律是保障人的生活秩序,讓人生活得更好,而不是讓人無法生活。因此,在適用法律時不僅要考慮對智障女性權利的保護,同時也要考慮她生存權的保障。

然而,本案裴敢的“婚姻”無論任何都是不合法的。因為智障女是否嫁人應該由她的監護人來決定,而到目前為止,智障女的監護人并沒有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