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一轎車出租公司的駕駛員出了一起交通事故,公司在承擔賠償責任后行使法律賦予的追償權,把肇事的駕駛員告上法庭,要求他承擔部分賠償款。日前,此案經宜興法院審理,原告方的訴請得到了支持,肇事的駕駛員被判承擔賠償款3萬元。

蔣某系某轎車出租公司雇傭的駕駛員,2008342020,他駕駛公司的汽車追尾他人摩托車,造成羅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蔣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后,受害者羅某訴至法院,要求轎車出租公司承擔全部損失。法院經審理確定羅某的損失為344634.5元,扣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的11250元,轎車出租公司承擔了其余的賠償款233384.5元。隨后,轎車出租公司又打保險理賠官司,要求其參保的保險公司理賠,經法院判決獲得保險理賠款176283.27元。至此,轎車出租公司在這起交通事故中實際承擔的費用為60330.23元。轎車出租公司認為,承擔這些費用責任在于蔣某在其在雇傭活動中存在重大過失,故蔣某應當為他的重大過失買單,公司要求蔣某個人承擔3萬元。

宜興法院經審理認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本案中,蔣某在雇傭活動中致羅某損害,且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其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導致汽車出租公司的損失,公司可以向其追償。現公司向蔣某主張30000元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遂做出上述判決。